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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收益与动态收益:虚拟货币项目是否构成传销犯罪的关键判断标准

2026-04-29

在我办案的过程中,经常听到当事人和家属问一个问题:“叶律师,我那个项目确实有推荐奖励,但这就能算是传销犯罪吗?” 这个问题,其实问到了传销犯罪认定的核心。很多司法机关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会先锁定“有推荐奖励”这个外在形式,然后直接认定构成传销犯罪。但这样的认定方式,忽略了一个真正核心的问题——上线的获利,到底从哪儿来?

要回答清楚这个问题,就必须落到一个更具体的分析框架上:项目的收益模式是怎么搭建的? 具体来说,就是静态收益动态收益这两个核心概念。今天,我就从这两个角度,聊聊这类案件的判断标准和辩护思路。

什么是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一个简单的区分

在虚拟货币类的传销案件中,平台给用户的收益通常分成两类。一类叫静态收益,就是用户不用发展下线,光靠自己的投入就能拿到的固定回报。比如“每天返利”、“持币生息”、“质押挖矿收益”等等。另一类叫动态收益,就是用户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组建团队,从下线的投入或者业绩里拿到的额外奖励。比如“直推奖”、“团队奖”、“层级返利”等等。这里我要特别说一句:光是有静态收益加动态收益这个模式本身,不能直接认定构成传销犯罪。关键要看收益背后的资金来源和计算依据。

我见过很多当事人,一看到自己的项目有“推荐奖励”就慌了,觉得肯定是犯罪了。其实不一定。法律上要区分的是“拉人头计酬”和“团队计酬”,而区分的核心,就是看这推荐奖励的钱,是从哪来的。

司法机关怎么审查这个模式?两个审查维度

司法机关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会从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两个角度分别下手。

先说静态收益。他们主要看两点:第一,用户的本金有没有损失风险。如果平台承诺的收益高得离谱,比如日息百分之一,月息百分之三十,而且平台根本拿不出真实的盈利来源,那司法机关就会推定这是个庞氏结构——早期用户拿的收益,其实是从后来用户的本金里来的。这种情况,就很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甚至集资诈骗罪。第二,这个静态收益资格本身,算不算“入门费”?如果用户必须买代币或者质押资产才能参与,那这个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缴纳入门费的变体。

再说动态收益,这是审查的重点。他们主要看三个维度:

第一,返利的计算依据。 如果直接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为依据,拉一个人就有奖,跟消费行为没关系,那基本就是“拉人头计酬”。但如果只以下线的“消费业绩”为依据,比如买代币的金额,那就跟直接拉人头有本质区别。

第二,返利资金的来源。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如果上线拿到的推荐奖励,是直接从下线交的钱里划出来的——下线每交一笔钱,平台立刻抽一部分给上线——那这钱的来源就是用户的本金,不是平台的经营收入。这种结构,不管合同上怎么包装,本质上就是新用户的钱在养旧用户。

第三,代币或商品是不是真的。 动态收益的合法性有一个前提:平台得有真实的商品或服务在流通。如果这个代币本身就是个空壳,只是个记账符号,那所谓的“销售业绩”就失去了合法性根基。

从辩护角度看,怎么证明不构成犯罪?三个维度的攻防

如果司法机关是从上面这几个角度去认定的,那刑事辩护的工作就是要在每个维度上,拿出有事实依据的反驳。

第一个维度:静态收益。 要证明收益来源合法,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一是证明静态收益来自平台的真实经营收入,不是新用户的本金。不同类型的项目,收入形式不同,比如DeFi协议的借贷利差、交易所的手续费分成等等。二是证明智能合约是公开透明的,用户的本金存在链上地址,项目方技术上根本动不了,用户可以随时取回。三是证明这个收益率在合理商业区间,是有定价依据的,不是明显违背经济规律的高息承诺。

第二个维度:动态收益。 要推翻“拉人头计酬”的指控,得证明返利的触发条件是下线的“消费行为”,不是“加入行为”。比如用户买了代币之后,得实际使用了(交Gas费、游戏里消耗、激活硬件等等),推荐奖励是在消费完成之后才产生的。这种模式跟“拉人头就发钱”有本质区别。要推翻“骗取财物”的指控,如果能证明用户质押的主流币存在公开的链上合约,用户可以随时取回;动态收益用的是项目方单独发行的代币,不是从用户本金里划扣的;项目方在技术上根本动不了用户的本金——那“骗取财物”这个要件就很难成立了。即便动态收益看起来有推荐奖励的特征,也有不构成传销犯罪的辩护空间。

第三个维度:代币的价值。 如果司法机关质疑代币没有真实价值,那辩护方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它有真实的消费场景。比如,是不是有外部资金流入?用户是不是用真金白银买了代币,然后在平台里实际消耗了?消耗行为能不能在链上逐笔查到?相比之下,如果这个代币只在注册用户之间转来转去,没有任何一笔钱是从平台外面流进来的,所有钱都在内部循环,那这种“销售”,司法机关就很难认可它是真实的。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这类案件的辩护,本质上就是一场关于资金流向的证明问题。如果能完整还原出:静态收益来源于真实经营收入,本金安全可靠,动态收益的触发依据是消费行为,返利资金和用户本金在技术上各自独立——那无论表面模式多复杂,都存在不构成传销犯罪的辩护空间。反之,如果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后来者的钱补前头的人”的结构,那定罪风险就会一下子拉高。

很多家属第一次遇到这类事情,连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是什么意思都不清楚,更别说怎么判断自己的项目有没有风险了。这很正常。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整件事理清楚,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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