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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山“赢家广场”案说起:房产商铺如何成了非法集资的“外衣”

2026-04-29

最近,我看到一份来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公告。公告内容是关于“赢家广场”项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经审理完毕,法院通知受害的集资参与人在规定期限内去登记报案。这个案子,是典型的用商铺买卖来包装非法集资的手法。我办过不少类似的案子,想借着这个案子,跟您聊聊房产商铺类非法集资到底是怎么回事。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接触这类案子时,都会困惑:“我们签的是正规的买卖合同,钱是买商铺的,怎么就成了非法集资了?”这个问题问得很好,这正是这类案件最迷惑人的地方。

“售后包租”:一个看起来很美的陷阱

“赢家广场”案的核心模式,是“售后包租”。什么意思呢?就是开发商把商铺卖给你,然后承诺由他们或者指定的公司统一包租,你什么都不用管,每年坐收固定的租金回报,比如年化6%到12%甚至更高。听起来是不是很诱人?稳赚不赔,而且还有商铺在手。

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的法律判断:这种模式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这个罪名需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咱们一个一个看。

先说“非法性”。开发商卖商铺收钱,这个行为本身不违法。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们有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答案是没有。“赢家广场”的开发商,其核心目的不是真正卖商铺,而是通过“售后包租”的承诺,把公众的钱吸收过来,用于偿还债务、维持项目运营或者其他用途。这就属于“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以售后包租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完全符合司法解释里的典型情形。

再说“利诱性”。这个就更明显了。“固定回报”、“稳健收益”、“到期回购”,这些词就是典型的“利诱”。用高回报作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掏钱。在很多类似案件中,承诺的回报率往往远超正常商铺的租金回报,甚至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这种不正常的回报承诺,本身就是危险的信号。我在办案时,常对当事人说:“如果一件事好得不像是真的,那通常就不是真的。”这些承诺,就是那个“不像真的”的部分。

还有“公开性”和“社会性”。“赢家广场”通过售楼处、推介会、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法院公告里提到“集资参与人人数众多”,说明吸收资金的对象非常广泛,不是只针对少数几个内部人。任何一个路人甲,只要被宣传吸引,都可以来买商铺,这就具备了“社会性”。

所以你看,表面上签的是商铺买卖合同,但实质上却是通过“售后包租”的承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这种行为,无论形式怎么包装,都掩盖不了非法集资的本质。

“名为买卖、实为集资”:如何识破这个“合法”外衣

很多人犯糊涂,就是因为被“商铺买卖”这个合法的形式迷惑了。他们会想:“我买了商铺,有合同,产权如果登记了,那就是我的固定资产,怎么会是非法集资呢?”

这里的关键,是看行为的“实质目的”,而不是“形式外观”。我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假设我开了一家水果店,我给你一张会员卡,你存一万块钱进来,以后每个月可以来店里领价值一千块的水果,连续领一年。你可以说这是“预付费消费”或者“水果卡”,但从法律上看,如果你这个卡不限制人数,面向全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了固定的收益(每个月固定价值的水果),那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为它的实质是在吸收资金,而不是单纯卖水果。

“赢家广场”项目也是一样的道理。投资者花钱买商铺,拿到的是商铺的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的投资逻辑,不是靠商铺自身经营或者租金自然上涨来赚钱,而是完全依赖开发商承诺的“售后包租”和“固定回报”。一旦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这些承诺就全都落空了。法院公告里要求提交“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说明部分商铺可能还存在产权瑕疵,比如已经被开发商抵押了,或者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这就更暴露了它的本质:商人卖商铺是假,吸收资金才是真。

定罪之后,集资参与人还能做什么?

现在,法庭已经审理完毕,被告人被定罪,相当于法律定性了。对于已经遭受损失的集资参与人来说,当前最紧迫的,是追赃挽损。法院公告已明确了30天的登记期限,从去年12月19日到今年1月18日,要求受害人到中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提交材料,包括房屋买卖及装修合同、不动产登记查询结果、交易流水记录、转账凭证等。如果您是本案的集资参与人,并且期限应该才刚刚过去不久,但如果您错过了登记期限,依然建议尽快联系办案机关询问是否还有补救措施,或者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帮助您梳理证据、跟进案件进展。

对于正在面临类似指控的当事人,比如开发商、项目负责人、销售经理等,辩护方向则有所不同。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意味着被告人已经被定罪。但如果您或您的家属正面临类似的指控,辩护的空间主要存在于几个方面。比如,有没有证据证明您主观上并不知道这是非法集资,而是认为正常的商业销售行为?这涉及到主观故意的认定。又比如,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哪些是真实销售、哪些是非法集资,需要严格区分。再比如,作为从犯(比如普通销售人员),有没有争取从轻处罚的余地?还有,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根据法律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降低量刑最直接的路径之一。

最后想说,对这个案子,我关注它,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在商业地产领域,那些“售后包租”、“固定回报”、“稳赚不赔”的字眼,往往不是财富的钥匙,而是风险的陷阱。如果您或者身边的人,正在面对类似的困境,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想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做,最好能找一个专业律师当面聊聊。把情况摊开,一条一条理清楚,总比一个人瞎猜要好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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