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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还是盗窃?这类案件,很多人一开始就看错了方向

2026-04-29

在办案的这些年里,我经常遇到一类案子:当事人做了不止一件事,有偷的、有骗的、有抢的,结果最后定什么罪,争议很大。比如,偷偷往自己的会员卡里加积分,然后拿去兑换礼金券。你说这是盗窃还是诈骗?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看哪个行为是主要的。积分是主要手段,那就是盗窃;兑换是主要环节,那就是诈骗。听起来好像有道理,但这种“主从行为定性法”,恰恰是很多冤假错案的根源。

为什么“主从行为”这个思路靠不住

我遇到过一位当事人,他的案子就卡在这个问题上。他捡到了一张别人的活期存折,然后凭着自己的运气,居然猜中了密码,到柜台把钱取了出来。办案机关觉得:捡存折是“主行为”,取钱只是后续动作,所以应该定盗窃。但事情真有这么简单吗?

我们需要回到最根本的问题上:被害人是什么时候才真正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丢了一张存折,他其实没有损失,因为存折本身不是钱。直到当事人冒用他的名义、骗过银行柜员、把钱拿到手,这一瞬间,被害人才真正损失了这笔存款。而这个“骗过银行柜员”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行为。

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哪个行为看起来“作用更大”,而在于:哪一个行为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在这个案子里,直接造成财产损失的是“骗银行取钱”,而不是“捡存折”。后者的行为,充其量是预备。

真正的判断准则:谁造成了结果,谁就是核心

这种案例在实务中并不少见。另一个常见的场景是这样的:当事人在店里假装看电脑,趁店员不注意把电脑拿过来,然后拔腿就跑。有观点说,骗是主行为、夺是从行为,所以定诈骗或者抢夺。但仔细分析一下:店员自始至终都没有把电脑交给当事人的意思,电脑一直都在店员的控制范围内。真正造成财产损失的,是当事人公然带着电脑逃离的那个瞬间,这个动作直接违反店员的意志,转移了电脑的占有。从法理上说,这是盗窃(或者抢夺),而不是诈骗。这个结论没错,但理由不应该建立在“哪个行为难、哪个行为容易”上——因为这种判断太主观了,换个法官可能结论就不一样。

我在团队里经常说一句话:判断这类案件,不应该从“行为的主次”出发,而应该从“法益侵害的结果”出发。哪一步直接让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一行为才是定罪的起点。然后我们再去看,这个行为符合哪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果多个行为分别构罪,但侵害的是同一个法益、只造成一个损失结果,那就要用“包括一罪”“牵连犯”这些罪数原理来处理,而不是简单地用“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来糊弄过去。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问:叶律师,这个案子到底是盗窃还是诈骗,区别大吗?区别非常大。不同的罪名,量刑标准不同、辩护策略不同、争取的空间也不同。从我的办案经验来看,罪名定性的偏差,往往是冤假错案的第一步,也是家属最容易忽视的环节。

如果你或者你的家属正在经历类似的情况,一时分不清这到底是诈骗、盗窃还是别的罪名,不用着急。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时,对整件事也是一头雾水。这很正常。可以先跟我聊聊,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从法益侵害结果的角度,重新理一遍这个案子的定性逻辑。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方向。如果在定性这个环节就能把正方向,后面的辩护空间会大很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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