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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为什么这么多,背后有个容易忽视的原因

2026-04-28

在看守所会见的时候,我遇到过不少坚持做无罪辩护的当事人。他们大多会问同一个问题:"叶律师,我这个情况明明不是诈骗,为什么会被抓进来?"这个问题背后,其实藏着诈骗罪本身的一个特殊性质。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决定了它天然就是无罪辩护的高发区。

最常见的误区

很多当事人对诈骗罪的理解,还停留在"骗了钱就是诈骗"这个层面上。但实际上,法律上的诈骗和日常生活中的"骗"不是一回事。诈骗罪的核心要素是"虚构事实",这里面有个关键的区别:虚构和夸大到底怎么区分?举个例子,做销售的时候难免会有点夸张的说法,比如"我们这个产品效果特别好",这种夸张算不算虚构事实?严格来说,只有完全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才可能被认定为"虚构"。但问题在于,夸大和虚构之间的界限相当模糊。我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做生意时承诺了一些做不到的优惠条件,结果对方觉得被骗了,报了警。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我们介入,最终认定这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没有构成诈骗。这类案子在实务中很常见。所以当事人如果不了解这个界限,很容易把自己心里揣测的"我骗了人"和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划上等号。

更隐蔽的一个深层因素

刚才说的界限问题只是一个方面。诈骗罪的无罪辩护之所以多,还有一个更绕不开的因素。就是我在这行里常说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问题。怎么才算"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标准很不统一。比如,债务人借了钱,事发前他表示"我马上还",但后来还是没还,这算不算"非法占有"?又或者,借钱时对方明明有偿还能力,只是后来经营不善亏了,这是不是也算"非法占有"?说实话,这个问题我也思考了很久。目前各地办案机关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甚至同一个办案单位的不同办案人员,看法也可能不同。这就给辩护留下了空间。只要能够证明当事人当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这个案子就有突破口。我们团队的分析思路是,重点看当事人借款/收款时的还款意愿、资金用途、事后是否有积极补救的行为。

实践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个因素

前面两个问题再往深挖,我们会遇到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很多所谓的"受害者",其实是因为民事案件执行困难,才想到通过刑事途径来解决。简单来说,他们觉得通过正常的民事诉讼,大概率拿不回钱,于是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来迫使对方归还。这就是"民事纠纷刑事化"的现象。我见过不少这类案子,当事人之间本来有借款协议、有合同、有交易往来记录,完全是民事纠纷的特征。但因为一方觉得"法院判了也执行不了",就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说对方诈骗。公安机关一立案,事情就变了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诈骗,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后,往往也愿意给调解的机会。毕竟,按照规定,如果处理错误或者不慎介入了纯粹的民事纠纷,他们也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如果家属因为这类涉嫌诈骗罪的案子被刑事拘留,特别是案子本身存在民事纠纷背景的,千万不要消极等待。越早介入,越有机会把事情讲清楚,争取在侦查阶段就化解矛盾。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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