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失败的风险,创始人如何全身而退?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9-11-01   点击浏览:1045次

2017年7月6日,在债务缠身的情境下,贾跃亭在微博留下一句“会承担全部责任,尽责到底”后远赴美国。


当年9月和12月,北京证监局相继发出通告,要求贾跃亭最迟在2017年12月31日前回国履责,处置乐视系面临的各种风险。


2017年的最后一天,不见贾跃亭,反而是其妻子甘薇在质疑风暴中从美国飞回北京,并特意发微博定位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称:“2017年最后一天,使命归来。2018年新年伊始,任重道远……早安,北京。”


2018年1月3日凌晨5点多,一夜难眠的甘薇发布长文《一位妻子的独白》。尽管此时的贾跃亭已声名狼藉、负债缠身,这篇独白仍传递出甘薇对贾跃亭的爱护与支持,并表示仍将对债务负责到底……


然而,时隔不到二年,剧情忽然反转--10月20日凌晨2点,与贾跃亭有诉讼历史的顾颖琼爆料,贾跃亭和甘薇已于2019年10月11日在成都锦江区法院申请离婚。
 
面对巨额债务,面对创业引发的火烧自身,贾跃亭与甘薇选择了诉讼离婚。
 
好吧,咱们来回顾一下老贾的创业路。

老贾的故事虽未完结,但结局已经没有什么悬念了。

他曾是首富候选人,九年创业路,最终选择在美国启动个人破产,留下来的只有国内的巨额债务与一地鸡毛……

咱们无意评价老贾的人品,更不想评论他与甘薇的婚姻。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所有创业者关注,那就是:创业失败的风险究竟有多大,为什么创业失败会牵连创始人个人?
 
现代公司制度的伟大发明之一就在于创设了股东的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在自己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照这样的规定,创业失败的风险应当是企业风险,个人风险应当是有限的。
 
但是,现实中为什么往往不是这样的?

小马奔腾的创始人李明去世了,因为与投资方建银文化对赌失败,让他背上了2亿元的债务。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明遗孀金燕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金燕需要为亡夫李明因对赌协议形成的两亿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曾经风光无限的小黄车ofo陨落,创始人戴威也被法院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以上鲜活的案例似乎都在告诉我们,创业失败的风险往往波及创始人个人,创业公司如果无法偿还债务,需要创始人个人财产来偿还。


那么真的是这样吗?创业风险是否可以不波及创始人,或者至少限定在可控的范围内呢?当然可以,创业风险可以与创始人个人的风险有效隔离!但是必须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进入机制】——设立公司,正确对待注册资本

按照最新的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可以认缴出资,也就是股东不必一开始就把注册资本全部缴到公司账上,可以承诺远期履行,也可以分期履行。所以现在很多公司初设,即使股东手里没有那么多资金,也喜欢把注册资本设定的比较高。

举个栗子:上个月,我们签约的一家常法客户(某一文化传媒公司),主营直播运营等业务。公司是2019年9月份注册的,注册资本设定为3000万元,实收资本是0元,全部认缴。我们在合规复查的时候,问了一下股东们为什么注册资本设定这么高,是有什么商业原因吗?大家全都面面相觑,一问三不知。其实他们公司的业务模式完全没有必要一开始就设立这么高的注册资本,不是注册资本越高就显得公司实力越强,最终还是要看实缴的资金。

法律规定注册资本远期认缴并不等于不用缴纳,万一将来大家要提前结束合作或者公司经营失败,所有股东都是要按照对外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个人责任的。所以避免创始人个人风险过大的第一要素——设立公司的时候合理设置注册资本。一般我们建议创始人在做财务预算及推演的时候预估未来2-3年公司需要的资金量,在这个范围内设定一个合理的金额作为注册资本就可以。
 
二、【控制权机制】——持股平台设置,创始人可控的一人公司担任GP

大多数客户在做员工股权激励或者遇到早期投资人入股的时候,喜欢设置持股平台来归集表决权,保证创始人的控制权。这是非常聪明的一种方式,可以将利益分出去,将权利集中在自身,形成“财散人聚”的效果,大概的股权架构形态如下图。


这种设置有限合伙企业来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模式,如果创始人直接担任普通合伙人,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的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早期公司人数不多,持股平台可控时相对风险不大,但是未来人员规模不断增多,持股平台搭建也越来愈多的时候,这种创始人个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架构就会风险激增。

我们的建议是可以由创始人成立一人有限公司,比如蚂蚁金服成立的时候就是设了两个有限合伙企业(君澳和君瀚),然后由马云100%持股的杭州云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这两家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普通合伙人,既掌握表决权,又使得个人风险控制在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里,一举两得。

三、【规范化治理】—避免责任穿透,个人承担公司的连带债务

大多数的创始人在创业之初将自己的资金不断地投到公司,只要公司需要资金,第一时间就是创始人不断地往里投钱,这无可厚非,股权在公司初创期就是风险与责任。但创始人往往忽视了清晰的财务记账,心里错误地认为公司的就是自己的,自己的就是公司的,所以并不那么计较。殊不知这是大错特错,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法律上就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主体,千万要分清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公司不好的时候,作为创始人可以借钱给公司,但是必须有清晰的财务账册;公司好了,创始人更不能随便从公司拿钱,任何一笔钱从公司到股东手里都要师出有名,真功夫的蔡达标,雷氏照明的吴长江都是栽在这个问题上,最后都是以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罪判刑,就是没有分清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关系。
 
在法律上有一种说法叫做“刺破公司面纱”,大家可以理解为责任穿透,就是本来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要缴足了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债务就与自己没有关系了,但是股东恶意利用自己的有限责任,比如把公司的财产转移到个人名下,又以公司的名义欠下很多债务,导致公司变成了傀儡,独立人格不存在了,这个时候股东个人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了。这个风险就非常厉害了,等于套在创始人身上“有限责任”的“防弹衣”没有了,在市场的“枪林弹雨”中,创始人恐怕就会“体无完肤”了。
 
所以创业过程中,规范的市场运作是必须的,无论是财务机制还是公司治理机制都必须清晰、透明、公正和经得起考验。公司初设,治理机制不必过于复杂,但是必须要有一定的决策流程。另外,公司再小也是独立的主体,必须要有独立的账户、公司账册和规范的往来记录,只有一开始就有规范意识,才能慢慢做大做强,也才能让创始人个人的风险控制在有限的责任范围内。
 
四、【对赌条款】——谨慎对待对赌,在个人风险承受范围内明确责任

说起对赌条款,好多创业者都非常抗拒与排斥。因为听过太多的故事:张兰被资本踢出一手辛辛苦苦创办的俏江南;小马奔腾的创始人李明,人都去世了,遗孀还要背着拖欠资本的2亿元债务……都是因为万恶的对赌条款。

实际上,对赌条款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是一项投资人保护条款,虽说是保护投资人的,但它具有合理性和公平性。因为投资人根据估值投大钱,占小股,而估值并不是企业当下的价值,是未来预估的价值。既然投资人愿意相信创始人描述的企业未来的价值,愿意让创始人在当下变现——掏钱进来加快实现企业价值。如果企业成功,最大的受益者自然是创始人,那么如果未来因为创始团队没有完成相应的估值兑现,自然要受到相应的惩罚,约定由创始人个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无可厚非。

所以创始人之于对赌条款,不需要一概视为虎狼,绝对排斥,还是要理性对待。我们告诉客户的准则就是企业估值不是越高越好,不能盲目乐观,责、权、利对等的情况下可以签署。另外签署对赌条款,创始人个人的回购责任必须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一定要有万一失败的预案。
 
五、【退出机制】——严格履行清算义务,解散注销公司,避免信用风险

关于公司的清算解散程序,大家往往会忽视,导致现在大量的僵尸公司(既不实际运营,也不依法注销)存在,殊不知这里面隐藏着极大的个人风险。第一、企业不按时报税、公司不进行注销将给公司带来信用污点,也会影响法定代表人个人,行政机关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第二、对于不依法正常注销的,第三年不年检公司会被视为自动吊销。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的企业会被拉进黑名单,以后再要去市场监管局、税务办理任何事务都会经历严格的筛选、审核。第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也会被市场监管局列入黑名单,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所以,我们建议所有的创业者如果创业失败,一定要合法清算、解散注销公司,不能有头无尾,没有交代,否则只会让个人承担更多的风险。
 
我们身处在一个充满机遇和机会的时代,但同时也是一个充满风险和风浪的年代。创业维艰,漫漫创业路各种风险无处不在,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做些什么,至少可以让创业风险与个人风险作一些隔离,避免创业风险扩大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希望这篇文章可以给予大家一些启发和帮助。

 

Copyright © 2017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6047545号-2 技术支持:聚翔网络
400-0571-630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