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杨某的合同纠纷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06-22 点击浏览:2411次
承办律师:杨甜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诉称其与杨某签订了《某景观工程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杨某负责承接该景观工程后转包给陈某负责施工,杨某向陈某收取一定比例的转包管理费。杨某在陈某施工过程中不断向其索要管理费,陈某先后多次共支付其42万元,并因此造成陈某施工亏损无力支付施工材料价款,被其他公司诉请支付混凝土材料款。被告向原告承诺代为垫付该案15万元的执行案子款,原告信以为真并向杨某偿还了此款项。
后陈某诉至法院认为其与杨某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杨某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转包管理费应当返还,同时返还混凝土材料款15万元,合计人民币共57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判定合作协议无效,判令杨某返还陈某5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并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杨甜律师作为杨某的代理律师发表代理意见抗辩如下:1、杨某与陈某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关系,并非非法转包,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当有效;2、即便合作协议被最终确认为无效,也不存在返还管理费的法律问题;3、被告仅收取了22万元的管理费用;4、原告诉求的混凝土材料款,杨某已经在工程款中抵扣,无须返还。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判决结果】
一审法法院经审理判定,陈某与杨某签订的合作协议无效,杨某返还混凝土材料款50000万元,驳回陈某其余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院,杨甜律师继续担任杨某的代理律师。最终中院判令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