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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文章

渎职犯罪,听起来离普通人很远,但实际上可能就在身边。

2026-04-28

很多人可能会想,什么违规审批、监管缺失、乱用职权,这不都是当官的事儿吗?跟我一个小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可仔细想想,一次草率的环保审批,可能导致一片水域被污染;一次疏忽的安全生产监管,可能让无数家庭陷入悲剧。这些看似遥远的“失职”,最终会消无声息地落到你我的生活里。

从法律上看,渎职犯罪远不止是“工作失误”这么简单。它被明确写进刑法,罪名就有37个之多。但万变不离其宗,这些罪名可以分成三类。搞清楚了这三类,也就明白了公权力的边界在哪里。

第一类:明知故犯的“乱作为”

这一类渎职罪的核心就两个字:故意。打个比方,就像一个路口执勤的交警,明知道某个路口应该指挥交通,但为了图省事,擅自把绿灯时间调短,结果导致了大堵车。他不是不小心,而是明明知道不对,却偏偏要这么做。

放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超越了职权,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然我行我素。比如,不该批的证照他批了,不该放的人他放了。这在法律上就叫滥用职权。这类罪名的典型就是“滥用职权罪”,还有像“私放在押人员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简而言之,这就是典型的“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问:那如果不小心犯了错,结果也差不多,是不是就不用担责任了?这就涉及到了第二类情况。

第二类:因疏忽而“不作为”

这一类渎职的核心是“过失”。简单说,就是本来该做的事情,没做,或者没做好。不是因为故意,而是因为粗心大意、过分自信或者玩忽职守。

还是拿刚才的交警举例子。他可能没有故意搞乱交通,但就是因为在岗期间打瞌睡,没看到路口信号灯故障,结果导致了事故。他虽然主观上没有“使坏”的想法,但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就要追究“玩忽职守罪”的责任。

典型的罪名包括“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这里面很多情况,初衷可能并不坏,但后果却同样严重。法律要管的,就是这种“该做而没做”的失职,哪怕你只是疏忽了。了解了这两种,你会发现问题的核心在于“故意”和“过失”。但还有一种情况,比这两种更复杂,也更具危害性。

第三类:公权沦为私利的“徇私枉法”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是这三类里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它的核心是“徇私”。什么意思呢?就是公职人员为了个人私情、私利,比如偏袒亲友、收受贿赂、或者为了泄私愤,明知故犯地去违反法律。

它跟前面讲的滥用职权不同。滥用职权可能只是为了图方便,出于多种故意;但徇私舞弊,他的出发点就是“私”。公权不再是用来服务公众,而是变成了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比如,一个税务人员因为收了好处,明知企业偷漏税,却故意不征税,这就构成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一个法官因为亲戚涉案,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轻判,这就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因为动机更恶劣,社会危害也更大,所以对这类罪名的处罚也往往更重。

说了这么多,可能有人会担心:自己单位的普通员工,如果渎职了,是不是也适用这些规定?这就回到了一个关键问题,那就是主体的限定。渎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在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单位,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履行公务的人,比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民警。如果你只是普通企业的职工,即使工作有重大失误,也不会构成渎职罪,而是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说到底,渎职犯罪的底线就是对“职责”的背叛。无论是故意的乱作为、过失的不作为,还是为私利的徇私枉法,只要越过了那条红线,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必然会面临法律的追责。

对于普通人和家属来说,虽然我们不一定身处体制内,但身边如果发生了违规审批导致的污染、监管缺失引发的事故,这恰恰说明,公权力一旦被滥用或闲置,伤害的是每一个普通人。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正为此感到困惑,或者担心自己因为不明情况而卷入其中,不妨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每天都会处理很多类似的案子,可以帮你先理清楚,问题的关键到底在哪里,以及下一步该怎么做。毕竟,很多事情在程序早期介入,结果往往会很不一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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