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在北方某市的第一看守所,我第一次会见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当事人。会见持续了一整个上午,那种感觉就像是在拆解一个纠缠已久的线团,一点一点把事实和法理理清楚。这个案子涉及三起多年前的旧事。说实话,我见过太多当事人对这个罪名的困惑,总觉得它像一顶可以随意扣在头上的帽子。
这个罪名的辩护,究竟从哪里突破?我总结了三个维度,或许对正在类似的困境中的人,能提供一些思路。
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都是从老流氓罪里分出来的。这两个罪名虽然接近,但区别很大。聚众斗殴要求双方有对殴的意思,群体性的冲突。而寻衅滋事的本质是什么?法律上叫“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说白了就是行为人没来由地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或者任意损毁财物,行为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
但现实往往不是黑白分明的。我遇到很多案子,双方其实有具体的矛盾,比如争生意、感情纠纷,因为某件事而打起来。这种有明确起因的冲突,还能算寻衅滋事吗?很难。它更可能被定性为故意伤害,而故意伤害是有门槛的,必须造成轻伤二级以上的结果。如果只是轻微伤甚至没伤,那连故意伤害都够不上,这就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所以,审查案子的起因,是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家属后,首先要做的一道基础工序。
说完定性,再看情节。很多家属一听“寻衅滋事”就慌了,觉得肯定没救了。其实不是。法律规定,这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这里面有几个细节非常关键:对方有没有过错?有没有主动挑衅?伤势如何?事情的经过是怎么样的?有没有持械?
比如,有些案子,双方发生了口角,当事人气头上推了对方一把,对方摔倒了皮外伤。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对方先骂人、先动的手,那这个寻衅滋事的主观恶性就打了折扣。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辩护空间就会大很多。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动了手,那就完了。但真正好的辩护,恰恰是抓住这些细节,把行为放在具体情境中去评判它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个角度,是关于角色的认定。我今天会见的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但据他所说,他当时只是带着一帮朋友过去了解情况,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冲突,是朋友之间后来发生了争执。这种情况在共同犯罪里非常常见:一个人组织者,但他不一定是实际动手的人,他有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他到底是纠集者、主要参与者,还是这件事跟他根本没关系?
从主从犯的角度辩下去,是这类案件最常见的突破点。如果一个人只是被动参与,或者根本没有直接动手,司法实践中完全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甚至是无罪。很多当事人被吓住了,以为自己被指认了,就一定有事。但法律并不是这么判断的。
这件事让我感触很深的是,今天会见结束后,我还没来得及赶回律所,当事人的家属已经到律所提出委托了。他们说,通过朋友推荐和网络上的了解,觉得我的专业度很高,没有提任何承诺,也没要求面谈,只想了解辩护方案。这种信任既是压力,也是动力。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了错误的第一步。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或者家属被带走了,不妨先沉住气,把整个案子的起因、情节和角色理一遍。很多时候,突破口就在这些看起来不起眼的细节里。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和律师聊聊,把具体情况说清楚,让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重要的事情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