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份案卷里当事人的笔录,上面写着这样一句话:“我以为就是帮朋友凑个数,没想到会变成刑事犯罪。”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很多涉串通投标案的当事人,在被调查之前,都觉得自己只是“帮个忙”、“走个过场”,根本没意识到事情会这么严重。
串通投标罪,这两年已经从传统的建筑工程领域,蔓延到了医疗器械、药品采购等行业。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时,最常问的问题就是:“叶律师,我/家人只是借了个资质,怎么就犯罪了?”今天,我就围绕这个核心问题,聊聊这类案子中,家属最容易走错的几步路,以及正确的应对思路。
很多家属一听“串通投标”这四个字,就觉得完了,肯定要坐牢。其实,这里存在一个很大的认知误区。
刑法第223条规定得很清楚,串通投标罪的实行行为,核心是“串通投标报价”。刑法规制的,是操纵报价、破坏竞价机制的行为,而不是所有与招投标相关的程序性违规或人情往来。
我举个例子。北方某市的检察院有过一个不起诉案例。当事人主动找了其他几家公司参与投标,还口头约定“不管谁中标,工程都由我来做”。他支付了保证金,几家公司也按照招标单位的合理定价,制作了价格一样的标书。但经过补充侦查后,检察院认为,他虽然具有串通投标的行为,但并没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符合刑法的规定,最终决定不起诉。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他的行为虽然违规,但因为没有操纵“报价”这个核心环节,所以不构成刑事犯罪。很多家属一上来就把“违规”等同于“犯罪”,心态先崩了,后面就容易做出一些不理智的决定。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才能往下谈一个更深的问题:为什么同样是“围标”,有的人没事,有的人却进去了?
有些当事人参与的程度比较深,比如不仅借资质、做标书,还负责居中协调、甚至出资。这种情况下,家属会非常焦虑,觉得肯定要判刑了。但这里还有一层空间需要探讨:主观故意的认定。
串通投标罪是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以存在意思联络为前提。如果一个人只是出借资质、居中介绍,但他主观上根本不知道别人在搞“围标”、“控价”,那他就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即便客观上提供了便利,也不构成共犯。
我在外省某市见过一个判例。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把自己的资质借给了分公司经理去投标,这个经理拿着资质去和其他公司串标。案子被查了,公诉机关起诉了这家公司。但法院最终认定,公司只是按照承包合同收固定的承包费,对经理的串标行为既不知情,也未参与,也没有从中多拿好处。法院据此判定公司不构成犯罪。
所以,家属在找律师之前,别急着“认命”,先自己理一理:当事人到底有没有参与“报价”的合意?他到底知不知道别人要操纵价格?他有没有从串标里拿过额外的钱?这些信息,是律师初步判断案件走向的关键。
说到这,很多家属可能会问:“那到底有没有一种明确的办法,能判断我家人这个案子还有没有争取的空间?”
说了这么多误区,我简单总结一下,串通投标案中,家属和律师可以从哪几个角度去判断这件案子还有没有争取的空间。
首先,看证据。刑事诉讼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不能轻信口供。如果全案只有同案犯的口供指证,没有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来印证,那这位当事人就有很大的争取空间。我之前看到一个案子,某个中间人被指控参与串标,证据只有另外两个人的口供,他自己始终否认,也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补强。虽然法院最终因为其他情节勉强定了个罪,但最后还是判了免予刑事处罚。这个结果,至少比被关进去要好得多。
其次,看情节。串通投标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入罪。如果只是偶尔协助,没有影响中标结果,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没有违法所得,那就要优先考虑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打击。
最后,看行为性质。比如“报价承诺法”这类招标模式,投标人没有自主报价空间,只是承诺响应,这种情况即便控制了多家企业参与,原则上也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刑法是谦抑的,不能把所有的招投标违规都装进“犯罪”这个口袋。家属遇到这种事,第一反应应该是“搞清楚到底怎么回事”,而不是“找人托关系”或者“先认了再说”。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自己的情况理一理,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