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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冒充药,到底算不算假药犯罪

2026-04-27

有一次,我看到一位当事人的笔录里写着这样一句话:“我就是把正规药厂的药,换个自己的包装,功效是一样的,为什么就成了假药?”这句话让我沉思了许久。这个问题,确实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一个核心争议: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先说一个我分析过的典型案子,案情是这样的:当事人某某甲,经营一家中医推拿疗养项目。他购买了一批合法的国药准字药品,比如藿香正气胶囊、金匮肾气丸、六味地黄丸等,然后把这些药从原包装里拆出来,装进自己准备的瓶子或袋子里,贴上“百宝丸”、“前列腺内调一号”、“渗三号仙丹”这样的名字,坐诊开方进行销售。总共卖了数十万元。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测认定,这些所谓的“百宝丸”,实际成分就是藿香正气胶囊;“前列腺内调一号”是六味地黄丸;“仙丹”是云南白药的保险子。因此,监管部门认为这是典型的“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属于假药,应该追究生产、销售假药罪。这种认定看起来很合理,对不对?

但问题就出在这里。这真的是假药吗?你先别急着下结论。这个案子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当事人坐诊时开具的处方,是基于这些药品原本的适应症。也就是说,他给患者开的“百宝丸”,其功效和藿香正气胶囊是一样的;他给治疗肾病的患者开“渗三号”,用的是金匮肾气丸。从药理上讲,治疗方向并没有错。为什么同样是用合法药品冒充,有人认为构成假药罪,有人认为不构成?

假药罪的本质:是治不了病,还是换了个名字

我们常说,一个东西是“假的”,它一定是在关键功能上出了问题。比如,你用感冒药去冒充抗癌药,那叫假药,因为感冒药治不了癌症。但在这个案子中,用藿香正气胶囊冒充百宝丸,如果两者功效一致呢?用六味地黄丸冒充前列腺内调一号,如果也是针对补肾调理呢?那这个“假药”,到底“假”在哪里?

假药罪保护的核心法益,首先是药品本身的质量,其次是人民群众用药时的安全。老百姓买药是为了治病,而不是买一个没用的东西。所以,认定假药的关键,不只是看包装上写的名字是什么,更要看这个药到底有没有用。如果当事人坐诊开方,确实依据的是原药品的适应症,患者服用后也没有延误治疗,甚至有些患者吃了感觉确实有效果,那么他侵犯了哪个法益呢?

你可能会问,那这不是在说,他做的事没问题?不是这个意思。他未经许可,自行拆解、重新包装、更改名称、坐诊销售,这些行为本身是违法的。问题是,应该用哪个罪名来评价。我认为,如果一个行为表面上看构成假冒,但在实质上并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与假药罪的构成不一致,那就不能轻易套用假药罪这条重罪。这个案子如果往假药罪的方向走,我个人认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障碍。更合适的思路,或许是往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方向去探讨,甚至是适用医师法或者医疗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的行政处罚。

“以假换真”的真实逻辑:关注用途而非名字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我们处理这类案件有一个核心判断标准:要看这个“冒充”行为,是不是真正动了药品安全的根本。如果当事人用的是正规合法、质量过关的药品,开具的是针对相应适应症的处方,那么单凭“换了名字”这一点,就认定构成假药罪,是站不住脚的。这里的漏洞在于,他以合法的药品、合规的疗效,冲击了药品流通的监管秩序,而不是直接危害了患者的人身安全。

许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时,最关心的是:“买了好药,换个名字卖,能有多大事?”从这个案子你可以看到,它既可能被认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也可能止于行政处罚。差别就在这些细节上:药品真实功效和宣称功效是否一致?有没有延误患者治疗?这些证据,往往在案发初期就被家属忽略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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