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我收到一份案卷材料,看到起诉书的时候,我愣了一下。不是因为案情有多复杂,而是这份起诉书本身的几处问题,让我这个在刑事辩护领域摸了十八年的人,都觉得有些意外。
在这类案件里,起诉书是所有辩护工作的起点。它的规范性,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程序权利是否被充分保障。我收到的这份起诉书,问题不少。首先,它没有记载留置的具体时间。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留置时间是衡量办案程序是否合规的重要节点,这个信息缺失,辩护律师在做很多程序性审查时,就会像少了一块拼图。其次,它没有对每一笔指控的金额和发生的时间点做出详细说明。
你可能觉得这个没那么要紧,但对我而言,这是实打实的障碍。辩护意见必须针对具体的指控事实逐一展开,如果连哪一笔钱、发生在什么时候都写不清楚,我连庭前准备都做不充分。这不仅仅是工作要求,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对每一项指控都应当有清晰、具体的认识。没有这份清晰,辩护的起点就不牢固。
第三个让我意想不到的问题,是法律引用。这份起诉书引用了刑法第393条,并在后面加了一个括号,写着“2015年修正版”。各位朋友,刑法就是刑法,它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发布,不会有“某年修正版”这样的标准写法。我办案多年,见过各式各样的起诉书,但以这种格式引用的,确实少见。
但是,问题的严重性不止于此。这个案子的涉案行为跨度比较长,从1997年刑法施行之后一直延续到若干年后。这中间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1997年的刑法规定,对单位行贿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并不必须并处罚金;而2015年以后的相关法律修正,才附加了罚金刑。如果检方坚持引用2015年的修正案,那对于时间跨度中包含的早期行为,该如何适用法律?这绝不是简单的文书格式问题,它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文件,任何一个细节的错漏,都可能对当事人的未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在庭前会议上,我指出了这些问题。检方很爽快地承认了错误,表示会在正式开庭时口头修正。我当时的态度是很坚决的:起诉书是严肃的法律文件,不是草稿。你可以在上面改错字,但涉及法律适用这种核心问题,口头说说是不行的。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起诉书存在硬伤,法院在受理后发现,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退回检察院。法官和检方在这件事上都有疏忽。
我坚持要求检方必须先进行书面修正,否则我方的辩护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这个立场,法官最终采纳了。案件因此有了一些程序上的调整,检方重新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文书。说实话,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遇到这种事,会觉得“人家是官方文件,我怎么敢去质疑”。但我想说的是,法律工作的本质,就是在一个又一个的细节里,维护程序正义。哪怕是一处程序性的出错,律师都不能视而不见,因为这背后,是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体正义。
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和材料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