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就是用手机APP建了个亲友圈,大家一起打打麻将,每局收个几块钱房间费,这也能算犯罪?”这是很多当事人第一次见面时都会问我的话。说实话,我能理解这种困惑。在他们看来,这不过是熟人之间的娱乐,甚至觉得自己提供了“便民服务”。但法律的评价,往往比我们想象的更客观,也更严厉。
今天,我想通过一个真实的案子,来聊聊这中间界限到底在哪里。
首先,我们得更新一个认知:赌场,不一定是街边灯光昏暗的棋牌室。网络虚拟空间,同样可以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赌场”。
在外省某市,赵某某利用一款正规的麻将APP,购买了房卡创建了虚拟房间,又建了一个微信群用来招揽赌客。他约定了麻将以积分一比一兑换人民币,每局从赢家那里抽几块钱的“房间费”。猜猜后来怎么样了?他因为这个行为,被判了好几年。
很多人会问,APP本身是合法的,怎么会变成赌场呢?这个理解很关键。这就好比租下一个正规场馆,却在里面偷偷组织赌局——场馆本身合法,但你的用法违法了。通过组建社群、设定赌规、资金结算,这个合法的平台在局部就已经具备了“赌博网站”的功能。
很多当事人最初并无严重的犯罪故意,只是模糊了边界。但法律的评价是清晰的: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为赌博提供场所、组织控制赌博并抽头渔利的行为,就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几个月前我们团队讨论时,就曾反复强调这一点。
很多人觉得,我一局就抽几块钱,能有多少事?这恰恰是最具迷惑性的想法。我办过不少类似的案子,发现当事人的想法确实很朴素。
赵某某这个案子,持续了两年多,累计抽头渔利数额达到数万元。这就是关键。刑法看重的是持续性和经营性。当累计金额触碰到一定的红线时,量刑就会从较轻的档次,跃升到更重的档次。
还有一个经常被误解的地方。赵某某曾提出,他购买房卡花了将近两万,这部分“成本”应该扣除,实际获利没到红线。但法院明确指出,购买房卡的支出,是其实施犯罪的必要成本,就像开实体赌场要付房租水电一样。刑法上的“违法所得”,指的是因实施犯罪而获得的全部财物,不扣除犯罪成本。
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警示:不要简单地以为“我没赚多少钱,甚至亏本”,就不会构成犯罪或罪行很轻。司法认定看的是“流水”和“抽头总额”,而不是你账面上最终的盈余。很多当事人家属最初找到我时,还觉得这事不大,听说实际获利不多,更觉得没什么。对这种情况,我们都会把规则解释清楚。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到实际行动上。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亲友,有几点底线必须清楚。
第一,区分“娱乐”与“赌博”的核心标准:是否以“财物”作为输赢对价。亲友间打牌,不带任何财物输赢,纯属娱乐。一旦将积分、游戏币与人民币挂钩,并以此进行结算,性质就变了。
第二,认清“组织者”与“参与者”的天壤之别。偶尔参与此类网络赌局,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但如果你是房间的创建者、群的组建者、规则的制定者、赌资的结算者,或者负责拉人、抽头,那么你的角色就变成了组织者、经营者,极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法律对组织者的评价,远比参与者要重,这一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第三,摒弃“小额无害”的侥幸心理。“一局就抽几块钱”或者“一次就玩了几个小时”,这是最具迷惑性的保护伞。刑法的评价看重持续性和经营性,而不是一时的得失。
很多家属第一次找到我时,也很无奈,说根本没想到会这么严重。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从赵某某的案子到很多类似的案件,我们能看到一个规律:很多涉案者最初并无严重的犯罪故意,只是低估了风险。一旦案发,面临的不仅是失去自由,还有高额罚金,以及伴随一生的犯罪记录,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娱乐与犯罪的界限就在一念之间,在网络空间里同样如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