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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为什么有的判非法经营,有的判销售伪劣产品?

2026-04-27

前年,我一个案子里的当事人被带走了,他的家属当时最困惑的问题是:“叶律师,我知道他卖电子烟不对,但同一个小区的另一个人,也是卖这个,怎么听说判的罪名不一样?”

这个问题问到了关键。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类似的困惑:同样是卖水果味电子烟,有人被判非法经营罪,有人被判销售伪劣产品罪。这背后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今天我想结合办案经验和法律分析,把这个“裁判标准”说清楚。

第一步:先看“是不是”电子烟,再看“含不含”烟碱

很多案子从一开始就走错了方向。许多人认为,只要卖的是“电子烟”,就天然可以往非法经营或者伪劣产品上靠。但实际上,法律对电子烟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去年有个案子,当事人销售一批电子烟产品,我一看,这批东西根本不能雾化。我在团队会上说:“这连电子烟都算不上,不能直接用‘参照卷烟规定’来认定。”不是所有冒烟的东西都算电子烟。真正的规范意义上的电子烟,必须是烟油雾化型,而且必须含有烟碱。

所以判断的第一步,是看产品有没有雾化功能,能不能产生气溶胶。如果做不到,那就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电子烟,后面的罪名判断就无从谈起。如果能够做到雾化,那就进入第二步:看它含不含烟碱。如果明明含烟碱却不含,比如水果味电子烟,在国家标准下,它根本不属于规范意义上的电子烟,不能按烟草专卖品来管。

第二步:含烟碱的电子烟,没有许可证,更容易往非法经营走

但现实中,很多案子恰恰忽视了第二个步骤。一位当事人找到我说,他销售含烟碱的电子烟,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我仔细看完材料后告诉他:“问题不是出在产品本身,而是你根本没有专卖许可证。”

从2022年10月1日起,含烟碱的电子烟被纳入专卖体系。从事销售,必须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如果没有证,就属于违法经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情形按非法经营罪处理,争议不大。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个边界:如果只是持有卷烟许可证但没申请变更为电子烟经营,这不属于“无证经营”,一般不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属于超范围经营,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不能混为一谈,但有一个底层逻辑是通用的

无论是水果味电子烟还是含烟碱电子烟,处理的核心逻辑是一样的:把事实和法律规定一层一层对照清楚。

我办的很多案子都遵循这个思路:先确定产品属性——能不能雾化、含不含烟碱。然后再看行为人有没有经营资格。这个过程中,很多家属会着急:“叶律师,您就直接说,能不能取保?会判几年?”我通常的回答是:“我必须先帮你把问题理清楚,才能有明确的判断策略。走对第一步,比什么都重要。”

在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其实就败在了第一步走错了,或者忽略了最关键的产品属性判断。有些认定伪劣产品罪,核心依据是“水果味电子烟不符合国家标准”,但我认为,这属于社会管理层面的禁止,而不是产品本身有质量缺陷。不能把行政上的“不合格”直接等同于刑法上的“伪劣产品”。如果产品本身没有掺杂、掺假,没有安全风险,仅仅因为违规添加了风味,它很难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说句实话,我自己经手过的类似案件里,当事人最煎熬的往往不是结果本身,而是在错的方向上绕了很多弯路。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把你的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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