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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诈骗,员工也分主从犯?一个细节决定了结果

2026-04-27

我最近读到一份辩护词,里面的一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一位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说,他的当事人虽然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只是这家涉案公司的普通员工,既不是平台的创建者,也不是实际控制人,不应该被认定为主犯。这句话,道出了许多类似案件中容易被忽略的核心问题。

很多家属一听到家人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尤其是在公司里还担任个小组长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角色,就觉得“完了,肯定是最重要的,出不来了”。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解。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区分主犯和从犯,是决定最终刑罚轻重的关键一步。而这一步的判断标准,远比想象中要复杂和精细。

我处理过不少类似的案子。一个公司里的老板和几个核心人员,拿着从“上家”买来的或者租来的虚假金融交易平台,招揽业务员,让业务员用各种话术吸引客户到平台上“投资”。结果呢,客户的钱根本没有进入正规的交易所,而是通过支付渠道直接流入了那些“上家”或者平台控制者的口袋里。客户在平台上看到的涨涨跌跌,全是后台数据操控的结果,目的就是让客户亏损。客户亏的钱,绝大部分被“上家”拿走,剩下的才由这个公司按照比例分配。

在这个链条里,谁最重?当然是那个创建平台、控制资金、决定盈亏的“上家”。其次是公司的实际老板和几个核心管理者。而那些通过招聘进入公司,虽然从事了诈骗行为,但本身对平台没有控制权、对资金没有支配权、对技术没有决定权的业务员,甚至在团队里有一定管理职责但本质仍是“打工”的中层,他们和前面那些人,在法律评价上是完全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普遍会将这类受雇于公司、没有具体管理职责或仅承担有限管理职能的被告人认定为从犯。这个法律精神在很多判决书中都有体现。

很多人又会问:那如果在公司里负责一个小组,每天管理着几个业务员的人,算不算主犯?这个问题问得很好,也是很多家属最焦虑的地方。我见过太多这样的情况了。比如,一个叫王某的当事人,他在公司里确实是个小组长,手下管着四五个人,每天给大家开会、分配客户资源、指导话术。案发后,他自己和家人都觉得这下完了,肯定要被当成主要责任人。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代理这类案子时,有一个非常清晰的判断逻辑。我们会去审查:这个小组长,他决定得了平台的运营吗?他能控制客户资金的流向吗?他能修改后台的数据吗?他能决定平台什么时候关、什么时候开吗?答案往往都是否定的。他手里的那点权力,说白了就是在老板给定的框架下,完成老板下达的业务目标。他的职责,本质上就是“协调”和“督促”,而不是“决策”和“控制”。这种情况下,他虽然承担的职责比普通业务员稍重,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依然是辅助作用,仍然应当被认定为从犯。这个细节不被大多数人所知,但它恰恰是很多案件争取轻判甚至缓刑的关键。

说到实际操作,我想起前年在外省办的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家中等规模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手下有二三十个人。他被抓的时候,当地警方初步认定他为主犯。他的妻子急得整夜整夜睡不着,找到我们的时候,眼睛都是肿的。我们经过仔细阅卷和调查,发现这家公司的老板另有其人,且正被通缉未到案。我的当事人虽然是部门负责人,但他所有的业务模式、奖金分配制度,都是老板制定好的,他只是一个执行人。他既没有参与设立公司,也没有接触过平台后台,更没有权力改变资金流向。投资人亏损的钱,大部分都被在逃的老板和上游平台拿走了。

我们在法庭上反复强调一个观点:不能因为真正的老板没到案,就把在案中职位最高的人认定为主犯。主犯的认定,必须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和地位,而不是看谁的“官”最大。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他为从犯,并依法获得了远低于他最初预期的量刑。这个案子办下来,说实话,我也松了口气,因为法律并没有因为抓捕效率而牺牲公正。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其实就一句话:在共同犯罪中,特别是在这种结构复杂的公司类诈骗案里,“职位高”不等于“作用大”,“管理下属”不等于“掌控全局”。是否认定为主犯,要看这个人是否对整个犯罪活动起到了组织、指挥、策划的核心作用。如果一个人只是受雇于他人,在既定的犯罪模式下从事辅助性的工作,无论他在业务线上带了多少人,他都有争取从犯认定的空间。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法律规则的情况下,自己先放弃了希望。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面临类似的指控,首先不要慌。弄清楚他在公司里的真实角色,才是最关键的第一步。可以先把这些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看看辩护的突破口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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