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找人帮忙写了个假借条去法院走了个调解程序,根本没开庭,怎么就成犯罪了?”这个问题,我几乎每个月都会从当事人的家属口中听到。很多人对虚假诉讼罪的认知停留在“民事纠纷”的层面,觉得只要双方配合默契、法院没发现,这事就能悄无声息地过去。但今天,我想认真聊聊这件事:那种“钻空子”的操作,已经在刑法里有了明确的名字——虚假诉讼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远比很多人想象的严重。这不是罚款就能了结的民事违规,而是货真价实的刑事犯罪。最高可以判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一旦留下案底,影响的不仅是自己,还有子女的未来。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了一个让我印象很深的案子。冯某因为欠了一屁股外债,担心自己的工资被法院冻结扣划,就和亲戚王某商量了一个“妙计”。他们虚构了王某借给他一笔资金的借贷关系,用王某的银行卡自己操作转账取现,制造出银行流水,再写了一张假借条,由王某去法院起诉。到了诉前调解阶段,两人面对面坐下来“和和气气”地达成了还款协议,法院据此作出民事调解书。
结果呢?检察机关在审查其他案件时发现了猫腻,线索移送法院后,法院再审认定:冯某和王某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虚假诉讼,目的就是帮冯某逃避债务。最终,法院撤销原调解书,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两人还被罚款数千元。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虚假诉讼罪,面临刑事追究。
这个案子里最让我警惕的地方在于:两人是亲戚,觉得“自己人”配合天衣无缝;走的是诉前调解而非正式开庭,觉得“不声不响就办成了”;目的只是保住工资,觉得“情有可原”。但法律不看动机,只看行为——虚构本不存在的借贷关系,拿着假借条假流水去骗法院的调解书,这就是典型的“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入罪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
很多家属来咨询时,最关心的就是:还有没有机会?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是律师介入得够早。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就是“无中生有”和“部分篡改”的界限。
什么叫“无中生有”?你和对方之间根本没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凭空伪造借条、制造流水、虚构出一个完全假的债务——这种情况入罪基本没有悬念。
什么叫“部分篡改”?你们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比如对方真的欠你十余万元,但你在诉讼中把金额夸大了,或者隐瞒了对方已经还了一部分的事实。这种情况,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是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因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真实存在的,不属于“捏造”。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明确了这一立场。
所以,如果当事人确实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基础,只是对金额或者细节做了修饰,那就有了辩护的空间。关键要看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形成的时间和环境、双方在诉讼前后的行为逻辑,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是突破口。还有一个重要辩点:后果是否达到入罪标准。如果法院及时识破、驳回了起诉,没有造成他人实际损失,没有实际妨害司法秩序,那也可能不构成犯罪。这就需要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把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固定下来,而不是等到审查起诉了才匆忙应对。
说实话,很多走上这条路的人,出发点并不是“我就是想犯罪”,而是“钻个空子”——逃避一笔债务、多分一点财产、帮亲戚朋友一个忙。但法律不是游戏,法庭不是道具,民事调解书也不是橡皮图章。你拿着假借条走进法院的那一刻,就已经踩在了刑事追诉的红线上。
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在经历这样的困境,有一点我想强调:不要认命。虚假诉讼罪确实有辩护空间,尤其是“部分篡改”和“后果未遂”这两种情况。刑事案件最怕的往往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越早介入,选择越多。
最后我想说,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只会越来越大,这不是一阵风,而是长期的趋势。但打击不等于不分青红皂白,每一个案件都有它独特的事实,每一份辩护意见都值得被认真对待。认清风险、守住底线,才是对自己和家人真正负责。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