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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了别人几次广告布,算犯罪吗?

2026-04-27

看到一份判决书,当事人只是为了生意竞争,撕了几次竞争对手的广告布。最终,法院判了无罪。这个案子让我思考了很久。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会担心,是不是只要毁坏财物的次数多了,就一定会被判刑?今天我想聊聊这件事。

一个案子引发的思考:毁坏财物罪的“次数”陷阱

我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几位游泳教练因为和公司有纠纷,离职后自己带学员培训。后来看到原公司挂出低价广告,觉得影响了自己招生,于是商量着去把广告布撕掉。过程中,有人亲自撕了两次,有人被指使撕了四次。这些广告布加起来,价值不到两千块。

按照很多人的理解,既然“毁坏财物三次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那这些人撕了这么多次,构成犯罪应该是板上钉钉了。但法院最终判决他们无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关键在于,法律不能机械地只看“次数”。这里涉及到对“其他严重情节”这个入罪标准的正确理解。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唯次数论”。虽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毁坏财物三次以上可以立案,但法律的精神是罪责刑相适应。如果你的行为虽然次数多,但造成的损失很小,小到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五千元),那它的社会危害性可能就达不到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

说白了,你撕了几次价值几十块钱的广告布,和砸掉人家价值数万元的设备,虽然可能都是“三次以上”,但性质完全不一样。前者可能只是行政违法,后者才真正触及了刑法的边界。所以,单纯看次数定罪,是片面的。

法律体系的平衡:为什么要看“相当性”

刚才提到的那个陷阱,我见过太多人掉进去。很多人以为,好,我做的就是小事,几次而已,赔钱总行了吧。但法律在平衡什么?它平衡的是“情节”与“后果”的相当性。刑法保护的不是绝对的“秩序”,而是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在这个案子里,几位当事人虽然撕了好几次,但被毁坏财物的总价值明显低于五千元的损失标准。而且,事发后他们不仅赔偿了远超损失的金额,还取得了被害公司的谅解。从事情起因看,是因为生意竞争,并非蓄意破坏;从手段看,只是撕掉广告布,没有其他恶劣行为。

综合所有情节来看,他们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其社会危害性远没有达到需要动用刑事手段的程度。法院最终判决无罪,正是运用了刑法的“但书”条款,也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裁判要旨告诉我们,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首先考虑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而不是动不动就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启示:遇到类似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我们要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不是每个“三次以上”都有罪,关键要看实际造成的损失、事情起因、是否赔偿、有没有取得谅解。这些因素综合起来,才能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需要刑事处罚的程度。

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只是因为一时冲动,毁坏了别人一些价值不高的小东西,即使次数多了一些,也不要先自己吓自己。第一时间冷静下来,评估损失金额,积极赔偿,争取谅解,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律师说,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它需要被有温度地理解和适用。当你真正理解了它背后的逻辑,很多担心也许就没有必要。希望今天的分享,能让你在遇到类似困境时,多一份从容,少一分恐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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