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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类犯罪,抓住这条红线才有转机

2026-04-27

我经常接到这类咨询:当事人虚开了发票,但没有实际骗税,问我会不会坐牢。这个问题背后,其实涉及一个很多人没意识到的法律红线——国家税款是否真的受到了损失。今天借这个机会,把这个问题说清楚。

虚开发票罪的“出罪口”,在于税款是否损失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虚开发票的行为没有直接去抵扣税款、骗取退税,就不算严重。这种理解不能说完全错,但太粗了。无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虚开普通发票,法律评价的最终落脚点都是同一个东西:国家税收利益。

去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设置了一个“出罪口”:如果行为人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也没有造成税款被骗损失,就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这个逻辑很清楚——既然没有动到国家税收的“蛋糕”,就不能用最重的罪名去套。

那虚开发票罪呢?它没有明文规定“出罪口”。但从体系上看,虚开发票罪的法定刑比虚开专票罪轻得多,最高才七年。重罪都允许出罪,轻罪反而没有?这显然不公平。所以,无论是从罪刑均衡还是司法解释的精神出发,“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也应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出罪依据。简单说:虚开普通发票,如果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且情节轻微的,完全可以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能混用罪名

这里有一个司法实践中的误区:有的办案人员觉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既然按专票定不了,干脆降一档,改成虚开发票罪。这种做法看起来“折中”,其实是张冠李戴。

两种发票功能完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作用是抵扣税款,像一把钥匙,直接开到国家税收的口袋。而普通发票,是记账凭证,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一个直接、一个间接,不能混为一谈。

立法上,虚开发票罪的对象是“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明确排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对同一张发票,要么是专票,要么是普票,不存在“既可以定这个罪又可以定那个罪”的逻辑。拿虚开专票的行为去套虚开发票罪,等于用了错误的钥匙开锁,结果必然不对。


在我办案接触的涉税案件里,很多当事人被调查时,自己都不清楚开的发票是哪一类、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一旦侦查方向定了,后续的辩护空间就会收窄。所以,早一点把发票性质、税款流向搞清楚,非常关键。

如果你的案件涉及虚开发票,现在该做什么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虚开发票类案件的调查,别急着认罪或四处找关系。先做一件事:把案件材料理清楚,判断是否真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虚开的发票有没有被用于抵扣、有没有被用于虚增成本导致少缴税款?这些都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胜负手”。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通过调取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税务申报材料,来构建“未造成税款损失”的辩护逻辑。这个窗口期,往往比很多人想象的更短。


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就是想弄明白情况。这很正常。我们可以先聊聊,把整件事的脉络理清楚,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留给懂规则的人一条出路。厘清税款损失这个红线,你的案件也许还有转机。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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