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位当事人的笔录里写着这样一句话:“我以为只是办了个内部通行证,方便停车而已。”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一个为了省停车费买了假证的行为,怎么就会和诈骗罪挂上钩了呢?这背后,其实是一个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没搞明白的逻辑。
很多当事人一听说自己涉嫌诈骗,第一反应是害怕,然后就顺着办案人员的思路走了。就像刚才提到的这位朋友,他很可能在慌乱中就签了认罪认罚。但这里面有个最根本的问题:到底骗了谁的钱?
诈骗罪在法律上有个很严格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然后被害人基于这个错误认识,主动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你看,重点在于“主动处分财产”。在这个停车案子里,谁是被害人?是停车场物业。物业有没有主动把钱给当事人?没有。当事人是通过假证自己抬杆进出,相当于自己“拿”走了本应属于物业的停车服务。这和骗物业的钱,性质完全不同。
我们团队办过很多类似的经济类案件,最常遇到的情况就是,办案机关把“造成损失”和“诈骗”直接划等号。这其实是个很大的误区。法律上认定诈骗,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被害人被骗后主动给钱”的过程。这个问题想不清楚,辩护方向就容易走偏。
刚才提到了“被动损失”和“主动交付”的区别。我们把这个逻辑再往下推一步。这位当事人花费少量的钱办了个假证,然后每个月省下几十块钱的停车费。从数额上看,省的钱都不到一万,甚至可以说是微不足道。从行为上看,他是在躲避本应支付的费用,而不是在骗取别人的财产。
有家属问我,叶律师,那如果停车场老板追着不放怎么办?我说,老板的经济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但维权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要高得多。司法实践中,这种“闯关逃费”的行为,定性是有很大争议的。它更像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不是诈骗犯罪。
我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很多人容易忽略的问题:刑事犯罪和经济纠纷,有时候界限并不明显。一个看似恶劣的占便宜行为,在法律上可能根本不构成犯罪。很多当事人被吓住,往往是因为他们不懂这个底层逻辑。
文章里提到一个细节,法官在庭上问这位当事人:“你到底犯了什么罪?”如果当事人回答得不清不楚,法官甚至可能会当场收监。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很多时候,当事人自己都没搞明白“诈骗罪”到底是在惩罚他什么行为。
很多家属来问我,叶律师,我家里人已经认罪认罚了,还能翻案吗?我会告诉他们,认罪认罚的基础必须是“真实、自愿”。如果当事人自己都没想清楚,只是因为恐惧和顺从才签了字,那这个认罪就不一定准确。法官为什么觉得那份认罪不真诚?因为法官自己可能也觉得,这行为到底算不算诈骗,还要打个问号。当事人自己都说不出自己“骗”了物业什么,这不就尴尬了吗?
所以,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当事人是否使用了假证,而在于这个行为在法律上被如何评价。使用假证可能涉及伪造公文、印章等罪名,这和诈骗罪完全是两码事。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是想告诉大家:面对刑事指控,别慌,更别盲目认罪。先搞清楚法律规定,再判断自己的行为到底错在哪里。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