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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道文章

家人被刑拘后,别把“自愿”当成救命稻草

2026-04-26

前几天,一个朋友找到我,说他的表弟因为和未满14岁的女孩发生关系,被关进去快一个月了。他一脸困惑地问我:“叶律师,两个孩子是恋爱关系,女孩也是自愿的,怎么能算强奸呢?”

这个问题,我执业十八年来听过无数次。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会把“自愿”当作一根救命稻草。但在法律面前,这根稻草并不存在。

和未满14岁的女孩发生关系,法律不问你情不情愿

先说一个很多家属都会踩的坑:以为只要对方是自愿的,就不构成犯罪。错了。在我们国家的刑法里,有一条非常明确的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法律这么规定,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孩子在性认知和性同意上,不具备成熟、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力。

换句话说,法律保护的是她们这个年龄段本身,而不是去判断那一刻她说了“愿意”还是“不愿意”。所以,当事人和家属把重点放在“我们是恋爱关系”、“她是自愿的”上,对不起,这一套在法律层面是站不住脚的。这不仅是普通人的误区,很多第一次遇到这类事情的家庭,都会在这个点上纠缠很久,最后发现根本没用。

那是不是说,这类案子就没有任何转机了?当然不是。这里有另一个很多家属不知道的关键点,时间窗口非常短。

“青梅竹马”条款不是免死金牌,但可能是一条出路

我在和朋友的沟通中,提到了一个刑法里的特殊规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青梅竹马”条款。具体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男性,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很多家属听到这条,眼睛一下子亮了。但我要泼一盆冷水:这条文的适用,条件非常苛刻。
首先,它要求男方的年龄必须在14到16岁之间。如果男方已经满了16岁,哪怕只超了一天,这个条款也救不了他。
其次,必须是“偶发”,而不是长期、多次发生关系。
最重要的是最后一个条件: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什么叫“未造成严重后果”?这里就涉及到现实中一个更残酷的判断标准——有没有闹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说白了,如果女孩的家长坚决不谅解,坚持要求公权力介入,隔三差五去单位、去学校闹,甚至去网上曝光,那“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个前提就很难成立。法律上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不代表“一定”不认为是犯罪。主动权,最终掌握在司法机关手里。而司法机关做出这个判断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家属的反应。

所以,如果你现在正在经历这样的困境,最该做的是两件事。第一,第一时间和女方家长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谅解。这不是让你去低声下气地求人,而是让双方家长坐下来,理性地看待这件事。孩子还小,双方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个刑事案底对两个孩子的影响都是深远的。诚恳的道歉和经济上的补偿,往往是化解这类矛盾最有效的方式。

第二,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谈,或者对方提出的条件你无法接受,一定要尽快找一位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和对方沟通,分析利弊,也能在谈判中降低不必要的赔偿金额。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或者法院,那争取的难度就更大了。

说到底,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上,是带着善意的。它希望给孩子一个改过的机会,也希望给家庭一个和解的空间。但这个善意不会无限期地等下去。能不能抓住,就看当事人和家属怎么行动了。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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