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只要和公司签了保密协议,作为内部员工,拿点公司资料无非就是违反约定,赔点钱就行了。但最近我注意到一个案子,引发了业内对一类行为的讨论:同样是员工获取公司技术资料,为什么有的只算违约,有的却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比你想象的要复杂得多,也关键得多。
我见过不少当事人,尤其是那些在科技公司、制造企业工作多年的技术骨干或销售主管,被带走调查时,第一反应往往是相似的:“我又不是外人,我是公司的员工,公司的资料我当然有权利接触,这不就是违反了公司规定吗?”这种想法其实很普遍,但恰恰是这种想法,让他们误判了自己行为的性质。
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需要转变。过去,很多人习惯把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区分开:外部人员偷资料,那是“不正当手段”;内部人员拿资料,那顶多是“违约”。导致这种简单化的“身份论”现在已经不够了。司法机关正在转向看“行为本身”。也就是说,就算你是公司员工,如果你获取商业秘密的方式,比如偷拍、私下复制、绕开公司安全系统下载转存等行为,其非法性已经达到了与盗窃、贿赂、电子侵入相当的程度,那么你的行为就不再是简单的违约,而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一旦被认定为“不正当手段型”,即使你还没有来得及披露或使用这些技术信息,损失数额也可能直接按照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来计算。这个金额往往非常庞大,直接决定了案件是否能够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以及最终的刑期。
明白了身份不是护身符,我们来看第二个更关键的问题:怎么判断你有没有“实际控制”这些秘密?我打个比方,这就好比财物上的“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和生活中说的“东西在我手里”不太一样,它更强调的是“事实上的支配”加上“占有的意思”。
举个例子,公司对核心技术采取了非常严格的保密措施,比如只能在公司内网特定电脑上查看,不能下载、不能拍照、不能截屏,也不能带走任何载体。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你有权限去看这些技术信息,但在公司的严密控制下,你只是一个“辅助人”,并没有获得对商业秘密本身的“控制权”。如果你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偷拍、私自破解权限下载、通过技术手段绕开防火墙将技术资料发到个人邮箱或网盘,这种行为就相当于“从无到有”地打破了公司对秘密的控制,将其置于你自己的控制之下,这就属于“不正当手段型”。
那什么情况下算你控制了?比如,公司明确授权你可以将相关技术资料下载到自己的工作电脑上,或者允许你保管核心技术的物理载体,甚至技术信息已经被你学习吸收,内化成了你个人的技能。在这种授权之下,你再违背保密义务去披露或使用,那就更符合“违约型”的特征。
所以,判断的关键点不在于你“知不知道”,而在于你有没有权利把这个“知道的东西”从公司的控制下“拿走”。
在日常咨询中,我还发现有两个认识误区特别普遍,需要引起注意。第一个就是把“违反保密义务”和“违约型”划等号。很多人觉得,我违反了公司的保密规定,这不就是违约吗?但前面已经说过了,如果你是通过盗窃、电子侵入这种严重违法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你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了刑事违法性。你当然也违反了保密义务,但你的行为性质已经升级了,二者并不矛盾。
第二个误区是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很多当事人问我,我跳槽去了竞争对手那里,是不是就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了?这还真不一定。违反竞业限制,主要是违反了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和原单位签订的协议,属于民事纠纷。但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刑事犯罪,还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首先,你带过去的信息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其次,你必须有使用、披露等侵犯行为;最后,还要给原单位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所以,离开公司去竞争对手那里工作,不等于就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说了这么多,核心是想告诉你: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对行为的定性是一个非常精细的专业判断,绝不是一句“我是员工,我签了协议”就能简单带过的。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你的家属正在面临类似调查,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