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 · 专注刑事辩护十八年 0571-87702787 | 400-0571-630
允道文章

叶斌律师谈:拒执罪,有履行行为不等于就构成犯罪

2026-04-26

有财产不还债,是不是就一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个问题,很多当事人家属都问过我。最近我关注到一个备受争议的案子,某钢铁公司和它的法定代表人,经历了有罪判决、申诉、再申诉,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令下,由广东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这个案子对理解和把握“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有很重要的意义。

“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不等于“有财产而不还”

很多朋友觉得,欠债不还,法院判了生效文书还不还,那就是拒执罪。尤其是在当事人有收入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去还债,不就是“有能力而不执行”吗?这个逻辑看起来顺理成章,但实际上非常粗线条。

在这个案子里,某钢铁公司面对一笔几百万的连带担保债务,它并没有完全放弃。它把承租的土地转租出去,收了租金差价。问题就出在这里:它收租不是用公司账户,而是用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这算不算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看起来很像。

但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关键在哪里?在于一个核心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什么叫无法执行?不是说你没有主动把钱交出来就叫无法执行。而是说,即使法院穷尽了所有强制执行措施——查封、冻结、扣押、划扣、罚款、拘留——仍然没法搞定这个案子,这才叫“无法执行”。

回到这个案子,执行法院发现公司有转租收益线索后,没有采取最直接有效的查控措施,仅仅是发了一份《通知书》,要求其退出租金。甚至这份通知连具体还多少钱都没写清楚。这种情况下,法院的“不行”和被执行人的“不配合”搅在一起,你就很难分清到底是谁的问题了。

执行法院的“不力”不能等同于当事人的“恶意”

这个案子还揭示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执行不是光靠被执行人自觉,执行法院也必须有所作为。

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确实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的行为,这需要被法律否定。但我们必须警惕一个倾向:把执行难的所有责任都往当事人身上推。尤其是执行法院如果自己执行措施不到位、工作粗糙、甚至违法执行,这种情况下你不能反过来认定当事人“情节严重”。

本案里的法院,发现了有转租收益的线索,不去查控账户、不去冻结租金,就发一纸模糊的通知,要求对方“退出”。这合理吗?法院自己都不知道要退多少,怎么要求对方退?这种不规范的执行行为,反过来也给当事人创造了“无法配合”的理由。法院不能既无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又拿这个当理由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关键: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民事执行曾因涉及发回重审、再审而中止。长达几年时间里,公司转租的行为方式没有改变过,不能说它在中止执行期间不还钱,就是主观上想“转移财产”。这种客观事实的延续性,恰恰削弱了认定其主观恶意的证据链。

敬畏法律,但也要理性看待判定标准

说了这么多,我想表达的核心意思是:拒执罪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利器,但它的适用门槛,比很多人想象的要高。

如果你或你的家属正面临类似的指控,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不要被“有财产不执行”这个表象吓住。法院必须证明,你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无法执行”这个结果,而不是你只是有消极行为。

第二,执行法院自身的执行行为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果法院的执行措施本身存在重大瑕疵,那你的辩护空间就会变大。

第三,主观上是否有规避执行的“恶意”,不是靠法官拍脑袋,而是靠客观证据来支撑。比如,你在执行期间突然低价转让财产、突击转移资金、虚构债务,这些才是典型的恶意。如果你的行为模式和之前没有本质变化,法院想要认定你有规避的主观故意,难度就会很大。

这个案子从一审有罪到再审无罪,前后走了七八年,经历了好几轮审判程序。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广东省高院才给出了一个相对公允的结论。代价是巨大的,但结果本身说明了一点:拒执罪的认定,必须严格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不能把“有履行行为”和“构罪”划等号。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 返回允道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