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只是卖了几张银行卡,怎么就成帮信罪了呢?”这是我在一份卷宗的笔录里看到的一句话。这是一个真实当事人的困惑,也是我这些年经常被问到的问题。
很多人觉得,我只是提供了一个“小忙”,既没有直接骗人,也没有分到多少钱,事情怎么会这么严重?这种法律认知和现实处境之间的落差,正是帮信罪案件中最大的风险源。
今天,我想就这个问题,结合我办案的一点经验,聊聊帮信罪认定中的几个核心问题。不是为了讲法条,而是为了帮你和你的家人,看清楚真正的危险在哪。
在帮信案件中,最常见的辩解就是“我不知道对方是在犯罪”。很多当事人觉得,我只要说自己“不知道”,那么这个罪就认定不了。这个想法,在实务中几乎没有效果。
为什么?因为法律所说的“明知”,并不等同于“明确知道”。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人“明知”,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他自己承认,二是在案证据能“推定”他应该知道。在我们团队处理的大量案件中,第一种情况非常少,大部分都是通过“推定”来认定的。
举个例子,有人以数千元的价格收购你的银行卡,还要求你配合刷脸验证或者转账,你会不会觉得这钱来得太“容易”了?这种不合常理的高回报,本身就是“明知”的一种信号。法官在判案时,会综合考量你的认知能力、交易价格、行为方式这些要素。只要一个正常人处在这种情况下都能意识到对方可能是在干违法的事,法律就认为你“应当知道”,这个“应当知道”就会被认定为“明知”。
所以,“不知道”本身并不是一个有效的辩解理由。真正需要思考的是:你在做这件事的时候,有没有意识到它的异常?你有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对方做的是合法的事?这才是问题的核心,而不是一句简单的“我不知道”。
很多当事人的家属跟我讲,他们的亲人只是卖了一张卡,后来却因为卡里的流水金额巨大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判得很重。他们觉得很冤。这个问题,我之前也花了不少时间推敲。
问题的关键在于:你仅仅是提供了一个“工具”,还是参与了“过程”?
如果你只是卖了一张银行卡,之后对方怎么用、用了多少,你完全不控制、不知道。这种情况下,你主观上对卡内巨大的流水金额没有“明知”。那么,这个流水金额就不能作为给你定重罪的主要依据。
但是,如果你的行为超出了“卖卡”的范围,比如你继续帮助对方去银行取现、转账、甚至用自己的手机进行刷脸验证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你在参与这个“过程”,你对自己转出的每一笔钱都有直观的认知。这个时候,流水金额就成了一个衡量你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标尺。流水金额越大,你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
这个区别非常关键。卖卡这个动作,决定了是否构罪;而是否参与后续的转账等操作,决定了刑期的高低。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不明白这个区别,稀里糊涂就把自己从“普通的卖卡人”变成了“积极的帮助犯”,结果错失了争取轻判的机会。
还有一种更复杂、也更危险的情况:有些当事人最初只是“跑分”或“卖卡”,但后来因为和上游诈骗团伙走得太近,罪名从“帮信罪”变成了更重的“诈骗罪共犯”。
这个界限在哪里?不是说你们见过面、吃过饭就叫共犯。关键在于你们之间有没有形成那种“心照不宣”的默契。也就是说,你不仅知道对方在干诈骗,而且你对他具体是怎么骗的、骗的是什么类型的钱,都有了比较具体的了解,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认同了他这种“干活”的方式。
一旦达到这种程度,法律上就会认定你们之间存在“共同故意”。这时候,你就不再是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帮凶”,而是犯罪链条上的一环——诈骗罪的共犯。这个罪名的刑期上限,要远远高于帮信罪。
我见过一些当事人,一开始只是“跑分”,觉得自己只是提供个技术劳务,风险不大。然而后来为了多赚钱,逐渐开始和诈骗团伙的人员直接对接、甚至商量分账方式。这时候他的角色已经完全变了,但他自己却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直到被定性为诈骗共犯才追悔莫及。
对于帮信罪这个案由,法律上有一个清晰的坐标系。“一对一”的帮助,性质上更靠近传统的共犯,对主观明知的要求会更高;而“一对多”的帮助,法益侵害的累积性更强,主观上仅需对大致的性质有认识就够了。这个看似细微的区别,暗藏着法律评价的巨大变化。
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就在这里,它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否”,而是一个灰色的地带,能走多远、能争取到什么结果,往往就取决于案件里这些微小的细节。
从刑事拘留到审查起诉,时间并不宽裕。很多影响结果的节点,往往在当事人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过去了。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案件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理一理,当前最重要的是需要关注哪个细节。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