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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签字也可能成诈骗共犯?律师详解辩点

2025-11-01

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帮忙”而陷入刑事风险。比如,为朋友签个担保协议,结果突然被定为诈骗罪共犯。这类案件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法律逻辑。

诈骗罪的辩护,不能只看表面行为

我们曾办理过一起河南企业家涉嫌诈骗1000万元的案件。一审被判无期,但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为什么?因为他虽然虚构了货款用途向朋友借款,并将钱用于炒股亏损,但其公司和个人资产远超借款金额,具备偿还能力。法院认定他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诈骗罪的核心要件之一。

很多人误以为“虚构事实=诈骗”,其实并非如此。例如,有当事人为了领取父亲的抚恤金,伪造火化证。但因父亲死亡事实真实,领取抚恤金本身合法,仅属民事欺诈,最终二审改判无罪。

主观与客观都要符合犯罪构成

诈骗罪的成立,不仅需要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还需要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资金流向不明、关键证据缺失,或者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决定,那么就不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

在上海的一起案件中,老王用虚假担保借款280万元,但出借人明知担保物存在问题仍选择出借。法院认为:“被害人是明知风险下的投机行为”,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所以不构成诈骗。

证据不足时应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当案件中存在多种解释、证据链条断裂时,就应当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在河北某案中,当事人还款1534万元,但无法区分是还本还是退股。法院最终因金额无法准确认定而判决无罪。这说明,在证据不足以支撑指控时,辩护是有空间的。

经营活动中改变资金用途不等于诈骗

很多企业主关心的问题是:如果把贷款用于非原定用途,是否构成诈骗?答案取决于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天津某案中,老板将560万元贷款用于还贷而非扩大生产,但因公司仍在正常运营,未中断经营活动,二审从15年改判无罪。可见,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具备偿债能力,临时调整资金用途并不必然构成诈骗。

角色定位对量刑影响重大

在一些团伙作案中,不同成员的角色和地位会影响责任划分。比如,某公司总监仅参与客服管理,未涉及核心业务决策,最终成功将量刑从六年压至三年半。

此外,如果个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所从事的是违法行为,如行政人员不知业务模式违法,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口供的风险不容忽视

现实中,80%的诈骗罪定罪依赖口供。许多当事人因笔录中一句“可能知道”或“我觉得有问题”而被推定“明知”。接受讯问时,
每一句模糊表述都可能被解读为“主观明知”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接受询问时遵循“三不”原则:
不猜测、不承诺、不承认未经核实的事实

最后提醒大家,诈骗罪的数额辩护也不能简单以审计报告为准。如果能证明数据存在重复计算、电子证据提取程序违法,或是投资损失包含正常亏损,都有可能打破所谓的“数额神话”。

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值得认真对待。在正式判决前,当事人都有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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