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家属找到我,第一句话就是:“叶律师,我家人只是在一家拍卖公司做销售,老板收了几千块的‘坑位费’,说帮藏家把东西挂到平台上拍卖,现在公司被一锅端了,他也被抓了,他到底有没有事?”
这个问题,我最近被问了很多次。今天这篇文章,我想结合办案经验,把这类“拍卖型诈骗”案子里的几个关键问题说清楚。尤其对于涉事公司的普通员工来说,这里面有很重要的法律判断,直接关系到最终结果。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来咨询,都会有一个朴素的疑问:“我就是帮藏家把藏品挂到了一个正规的拍卖平台上,平台是真的,挂上去的价格也是藏家自己定的,最后东西没卖出去,怎么就成诈骗了呢?我不是把服务完成了吗?”
这个疑问,恰恰是这类案件认定的核心所在——合同目的落空。你虽然帮他把东西挂上去了,但他付这笔钱的核心目的,是相信你“有能力通过该平台把东西以高价卖掉”,或者至少“有非常大的概率促成高价成交”。而你心里非常清楚,这个标的物99.9%是卖不掉的,你收取这所谓的“坑位费”或“上架费”,本质上就是利用了他想高价出货的心理,让他心甘情愿地为你这笔钱买单。
法理上怎么认定的?关键在于“隐瞒真相”。你刻意隐瞒了两个他本应知道的核心事实:第一,这个平台他自己也能免费上架,不需要你花钱操作;第二,你根本没有能力促成交易,你只是收了他的信息费。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他在“错误认识”的前提下处分了财产。
理解了这个逻辑,你就能明白为什么老板和员工的法律责任会截然不同。
在实务中,负责搭建模式和决定收费逻辑的,通常是老板或者核心股东。他清楚整套“玩法”的非正常性,知道这99.9%的流拍概率,也知道这建立在藏家的错误认识之上。这种主观上的明知,加上客观上的组织行为,诈骗罪的指控很难免除。
但员工的情况复杂得多。我在外省某市办过一个同类型的案子,整个业务团队几十号人,大部分是刚毕业不久的年轻人。他们每天的工作很机械: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清单”打电话、加微信。话术里承诺“平台有大量高端买家”、“我们可以帮你包装推广”。他们不知道平台的真实交易数据,不清楚藏家的藏品到底值多少钱,更不可能了解老板和平台是不是有更深层的合作关系。
这类员工的辩护逻辑,往往是“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员工在入职时经过了所谓正规的面试和培训,工作内容表面上看就是帮人上架商品,且他们自己确实相信这种模式能让藏品有更广的曝光度,那么认定他们“明知”公司是在骗钱,就存在非常大的证据障碍。我在一些外省的判例中,看到有不少普通业务员最终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情节显著轻微,就是因为司法机关无法排除他们是被蒙蔽、被利用的合理怀疑。
家属最担心的,往往是家人被关在看守所里,却不知道案子到底卡在哪里。
这类案件,目前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趋势: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中介方(也就是负责拉客户、收“坑位费”的销售端)构成诈骗,而对平台方本身是否构成犯罪,看法存在较大差异。如果一个平台是正规的、有实际运营的,并且中介人员也不了解其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关联,那么员工的辩护空间就相对更大。
家属现在最该做的,不是找关系、不是寄希望于老板“扛下来”。而是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在律师与其会见后,精准判断他在公司里的角色、他实际知道什么、他拿的是工资还是业绩提成、提成比例是否与“坑位费”挂钩——有没有参与虚构成交记录?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了他是整个犯罪链条中可被原谅的一环,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环。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