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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中的骗贷罪名如何认定

2025-11-01

在金融业务中,“借新还旧”并不罕见。但一旦涉及伪造资料骗贷,法律的定性却并不简单。

“借新还旧”的法律背景

所谓“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在原贷款到期无法按时偿还时,由贷款机构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这种做法在商业银行内部,是应对不良贷款、降低不良率的常用手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过程中衍生出的骗贷行为,常常引发较大争议。

按照《刑法》第175条及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骗取贷款罪的成立条件之一,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如果银行在“借新还旧”过程中掌控了资金流向,新贷直接用于清偿旧贷,没有“资金失控”,也未增加实际损失,这样的骗贷行为便缺乏成立该罪名的空间。

旧贷与新贷的罪名区分

问题在于,有些案件中,借款人在旧贷阶段就已存在骗贷行为,随后又通过伪造财务报表、购销合同等方式取得新贷。团队律师的观点是:此时旧贷部分可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因为资金来源于银行,风险未被消除;但新贷部分若直接用于偿还旧贷,其本质仍是银行资金在内部流转,并未增加无法回收的贷款数额,因此新贷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银行主导下的“借新还旧”

更复杂的情况是,当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主导“借新还旧”,甚至协助准备虚假的贷款资料时,是否还存在受骗一方?骗取贷款罪的核心是“欺骗—受骗—贷款发放”的因果关系,如果银行并不陷入错误认识,甚至与借款人共谋,那么该罪名原则上便不成立。

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处理方式。有的法院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而借款人定为贷款诈骗罪。但这种做法引发争议,因为双方若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应一并适用同一罪名。将一方定轻罪、另一方定重罪,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而更多是刑事政策考虑。

新贷超额部分的定性

“借新还旧”中,若新贷金额超过旧贷,超额部分如何处理?有案例显示,其中一部分直接用于支付利息及过桥资金费用,剩余部分则进入借款人账户。司法机关往往将这剩余部分认定为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并累计追究刑责。

团队律师认为,这里应当谨慎区分。超额部分中未由借款人实际控制的资金,不应计入骗取贷款罪的数额,而进入借款人账户的部分,也不必直接以骗取贷款罪处理,可以考虑按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共同犯罪追责。这样既能针对造成损失的行为定罪,又保持法律逻辑的统一性。

结语

“借新还旧”本质上是金融机构的一种风险控制工具,但当其与虚假资料、资金挪用等行为相交织时,就可能触及刑事责任。理解其中的罪名边界,需要结合现行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操作中的资金流向,避免机械套用罪名,才能做到既不放纵违法行为,也不扩大打击范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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