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咨询对话的笔录里,有这样一句话:“办案人员告诉我们,不用请律师,等判决就行了。” 这句话让我沉思了很久。说这话的,是一位六十多岁农村老者的家属。老者因涉嫌强制猥亵一名四岁女童,刚被刑拘不久。家属慌了。
很多人觉得,当事人自己都承认了,证据也清楚,请律师有什么用?这种想法很普遍,但往往低估了刑事程序本身的复杂程度。就拿这个案子来说,家属告诉我,叔叔承认了脱小女孩裤子、有接触,但关键是——没有进入。家属转述的办案人员说法是“可能定为强沟(强奸罪)的”,并暗示刑期是三年起步。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从刑法的认定规则来看,这个案件中,认定强奸罪和认定强制猥亵罪,门槛完全不同。强奸罪需要证明性器官插入,哪怕只是触碰,在这个罪名的认定标准里也是成立的,但前提是你要证明发生了“性器官的接触”。如果证据只显示手的接触,或者手的触碰行为不是以性器官的方式完成的,那它就更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特征。强制猥亵儿童罪的起点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情况下,可能落在一年到三年的区间。
所以,这几句话的区别,可能是三年和一年的差距。这就是为什么在看似清楚的案件中,仍然需要律师帮你把“证据的层次”看清楚,而不是简单地接受一个笼统的定性。
很多家属会第一时间去想:能不能托人、能不能保释、能不能搞个精神病鉴定把人捞出来。但这些路,十个有九个是走不通的,走错了反而耽误事。就拿精神鉴定来说,家属觉得叔叔是“一时糊涂”,想以此辩解。但法律上的精神病,不是说你伤害了别人就能被认定的。一个人能够正常生活、务农、照顾孙子,行为有目的、有逻辑,那在司法鉴定中基本不可能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的那一刻,不能因为行为恶劣就被“认定”为精神病。这不是一个可以讨价还价的事。
同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在这个案件中几乎为零。不管定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罪,成年人、有明确证据、侵害对象是幼女,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司法机关不会轻易放人。而家属如果这时候把精力花在“争取不关进去”上,反而错过了真正重要的事。
真正重要的事是什么?是争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在这个案子中,女童的父母已经做了鉴定,结果显示孩子没有受到实质性身体伤害。这虽然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在量刑时,这是一个可以被法官考虑的“从轻情节”。如果家属主动赔偿、道歉、取得谅解书,哪怕当事人仍然要坐几年牢,这个行为也可能帮助他在法定的幅度内争取到更低的刑期。在量刑协商和法院判决的环节中,一份谅解书的价值,往往比很多空口辩解更管用。
说到底,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几十年律师做下来,我见过不少家属,在最慌的时候做了最错的决定。有时候,不是案子没有转机,而是转机被家属自己错过了。对错成败,法律自有公论,但家属能做的,是别让慌张的心乱了自己的判断。当事人的路还长,每一步都要有人帮他看清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