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翻看最高院新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有一份判决的裁判理由让我印象很深。它讲的是醉驾案件里,血液样本提取程序出了点问题,但最终没有被排除。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一听说“程序不规范”,就觉得案子有救了,但实际情况往往比想象中复杂。今天我想结合这些案例,跟大家聊聊醉驾案件里,容易被忽略的几个关键点。
第一个关键点:刑事立案前的采血行为,到底算什么性质?
不少当事人在醉驾被查后,会对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前提取血液样本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这是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但这其实是个误区。就像最高院270号指导性案例里说的,公安机关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提取其血液样本的,该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单来说,只要检测结果达到了醉驾标准,公安机关当场采血,目的就是为了固定刑事证据,这个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很多家属听完我解释这一点后,才明白之前想的路子走不通。但这不意味着程序上就没有可以“做文章”的地方。
第二个关键点:程序瑕疵不等于证据必须被排除。
这才是辩护律师真正要下功夫的地方。今年最高院发布的270号指导性案例里,就遇到了血液样本密封袋上签名民警与记录不符、血样总量表述有误等问题。但法院并没有因为这些瑕疵就排除证据,而是看公安机关能不能对这些瑕疵作出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在这个案子中,公安机关提交了补正说明,解释了签名错误是录入失误,血样总量描述是单管表述用语瑕疵。最终法院认定,这些瑕疵经补正后不影响血液样本的客观性,鉴定意见仍被采信。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程序瑕疵必须达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程度,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才有机会被排除。光说“程序不规范”是不够的,得找到真正影响证据客观性的关键点。
第三个关键点:辅助驾驶、自动驾驶,不代表驾驶人可以免责。
随着技术发展,这个问题越来越常见。就像271号指导性案例里的当事人,他激活了辅助驾驶功能后,自己跑到副驾驶座位睡觉,结果还是被认定为危险驾驶。核心逻辑是: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特别是利用“智驾神器”这类非法配件逃避系统监测的行为,更不能免除责任。很多当事人觉得“车自己开的,我没操控,怎么能算我酒驾”,这就是对法律认识不足。从实践来看,这类案件的辩护重点,往往不在驾驶行为本身,而在是否构成“醉酒”这个核心要件上。
说回到最核心的问题:醉驾案件里,到底什么情况下还有辩护空间?
根据这些年办案经验,我认为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第一,血液样本的提取、封装、送检、鉴定程序是否存在实质性缺陷,比如没有按规定使用消毒液、血样未按规定密封、检测机构或人员资质问题等;第二,是否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比如血液酒精含量未满一定数值,且没有其他从重情节;第三,是否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实际上没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或者没有达到醉酒状态。但需要提醒的是,每个案子的情况都不一样,不能生搬硬套。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当事人或家属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们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