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家属却还在为一些基础问题焦虑,比如“办案机关拿到的证据,到底能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说实话,这个问题背后的逻辑很复杂,尤其涉及到两类特殊的证据——一类是行政机关办案时收集的,另一类是侦查机关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这两类材料,在法律上到底有多大的分量?今天,我就结合我们团队办案的经验,尽可能直白地讲清楚这个话题。
许多当事人和家属可能会觉得,工商局、环保局或者海关在查案子时取得的证据,比如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违规的货品、相关的文件合同,这些材料到了警方手里,好像就自然而然地成了刑事指控的材料。其实,在很多年前,法律确实不允许这样直接转换。因为过去的思路是,侦查机关需要重新去搜查、扣押,重新走一遍刑事诉讼的程序,才能把这些材料变成刑事证据。
但为什么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允许直接使用了呢?原因有两个。第一,这类实物证据很难“重新收集”。比如,一个制售假酒的团伙,被工商部门当场查获了大量的假酒和包装材料。如果要求侦查部门“重新”去查封和扣押,那么现场很可能已经被破坏,或者这些证据本身会因为时间推移而灭失。第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实物证据的方式,和刑事侦查部门的方式在本质上没有太大差别。只要执法过程依法进行,就不会比刑事侦查更容易侵犯个人权益。
不过,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界限:能直接拿来用的,只局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些“实体”证据。而那些证人的证言、嫌疑人自己的口供、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这些“言词”证据是绝对不能直接用的。原因很简单,言词证据太容易被记录了,方式、询问者的语气、环境变化都会影响它的真实性。比如,工商人员问一个经销商“你知不知这货是假的”,得到的回答,跟刑事侦查员在严格程序下讯问得到的笔录,法律对它们真实性的要求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如果发现侦查机关直接把行政机关的询问笔录、谈话笔录拿来用,作为定罪依据,律师完全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制作。
说完行政证据,我们再聊另一个让很多人困惑的话题:通过电话监听、秘密录像、跟踪监控,甚至利用“线人”和“特情”手段拿到的材料,法院看得到吗?答案是肯定的。在特定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比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这类案件往往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没有明确的被害人,也极其依赖口供。如果只靠传统的勘查和走访,侦查机关几乎寸步难行。
正因为如此,法律才授权在一些难啃的“硬骨头”案件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也正因为这些手段能带来常规侦查无法获取的线索和事实,法律就明确赋予了它们诉讼证据的资格。也就是说,侦查人员通过合法的技术侦查拿到的一段录音、一段录像、跟踪拍下的照片,完全可以装进案卷,作为指控的依据。
但各位要注意,“有资格被使用”并不等于“一定会被法院采纳”。我在法庭上经常会质疑这类证据。比如,侦查机关有没有超越案件范围去监听?有没有在没有经过法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就偷偷安装监控?有没有利用“特情”人员去引诱没有犯罪意图的人去犯罪?这些都是非常关键的审查点。如果发现技术侦查的手段本身违法,比如手段超出了法律授权的范围,或者程序上严重违规,那么这些材料很有可能在证据能力上被否定,换句话说,就是被“排除了”,法庭不能拿它当定罪的依据。
不管是工商部门查来的假酒,还是监听部门拿到的通话录音,它们要成为法院定案的直接根据,都得老老实实地过一道关:接受法庭的质证。被告人有权当庭看到这些证据,律师也有权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如果控方不能证明这些证据当初是怎么提取的、保管链条是否完整,或者获取过程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官完全有权将它们排除。
很多时候,初入行的律师或者不了解流程的家属会问,“警察用技术手段了,这证据我岂不是没办法了?”实际上,恰恰相反。正是因为这些证据的获取手段特殊、隐秘,检察院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获取过程是“合法”的。如果检察院拿不出完整的审批手续,或者对取证过程的解释存在重大瑕疵,我们就有机会促使法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该怎么办,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是什么。
说到底,法律之所以给这两类特殊证据“开绿灯”,是因为现实侦查的需要;但同时,法律也通过严格的审查机制堵住了权力被滥用的口子。一个成熟的刑事辩护律师,不仅要懂得看一份证据的内容,更要懂得看这份证据的来路是不是干净的。这种“干净的来路”,才是保护当事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