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犯罪的日益增多,跨境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愈发重要。然而,这类证据因来源复杂、技术性强,其真实性审查面临诸多挑战。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利用暗网或境外通讯软件实施的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公安部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5月,跨境犯罪案件数量和人数同比分别增长156%和202%,其中电信诈骗中境外作案占比超过80%。
由于跨境电子证据往往来自遥远国家,其生成过程具有“黑箱”性,且易被篡改,因此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尤为关键。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59条,对境外收集的证据应审查其来源合法性及程序规范性。
尽管如此,多数国家基于主权尊重原则,普遍推定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取得的证据为真实可靠。但这一“不审查原则”适用于传统实物证据,若直接套用于电子证据,则可能带来公正性风险。
面对跨境电子证据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团队律师提出“类型化”审查方法,将跨境电子证据分为可溯与不可溯两类,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查方式。
所谓“可溯”的跨境电子证据,是指其来源明确,能够溯源核实,例如从手机中提取的数据、监控视频复制件等。对于此类证据,可采用简单审查法,即推定其真实性成立,如一方提出异议,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
而“不可溯”的跨境电子证据,如远程勘验数据、无原始介质的境外执法证据等,因其无法溯源,需采用更为复杂的“七步”审查法。
“七步”审查法包括辅助证据审查、交叉询问、独特性特征审查、取证规则审查、技术保障审查、科学鉴定审查和印证审查。
以“辅助证据审查”为例,《电子取证规定》要求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时必须有见证人签字或全程录像,这些材料可用于证明证据来源的可靠性。而在英国,法官在审前程序中会用数日时间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确保其真实。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制度,通过控辩双方对取证人员的质询,进一步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在我国,也有案例显示,法院曾通知境外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以确认证据来源。
此外,“技术性鉴真”也是审查重点之一。区块链存证、哈希值校验等手段已被广泛认可,但也不能盲目依赖,仍需结合其他审查方式进行综合判断。
最后,印证规则作为我国刑事证明的基本模式,在审查跨境电子证据原始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比对在案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关系,有助于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跨境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法律规则的支撑,也需要技术手段的配合。通过“类型化”与“七步”审查法的结合,可以在保障诉讼效率的同时,提升证据的可靠性。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