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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只有这几种情况卖果味电子烟才可能构成犯罪

2026-04-24

前段时间,某省高院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关于果味电子烟定性的分析文章,我看完觉得很有启发。里面解答了两个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搞不清楚的问题:卖果味电子烟到底算不算犯罪?如果算,又是什么罪名?借着这个机会,我想聊聊这两个争议点,或许能帮到正在为这类案件担心的人。

第一个问题:持证销售果味电子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很多当事人被抓之后,家属最担心的就是“非法经营罪”这个帽子。但说实话,这个罪名有个核心要件——没有许可证。如果商家已经拿到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论是针对卷烟还是电子烟,那就意味着国家已经给了他一个概括性的行政许可。这就好比有了驾照,只是越了界开了不该开的车,而不是无证驾驶。这和非法经营罪里要求的“无许可”完全不是一回事。

所以,不管手上拿的是卷烟证还是电子烟证,只要是有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只是卖了规定范围之外的果味电子烟,这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但不宜直接扣上非法经营罪的帽子。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达成了共识。我记得去年办过一个类似案件,检察院最终也是以情节显著轻微为由,没有批准逮捕。

第二个问题:只有实质要素不合格,才可能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明确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很多家属又担心:那会不会是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个问题需要分清楚。国家禁止水果味电子烟,主要是怕它吸引未成年人。但水果味本身并不会让电子烟变成“不安全”的产品。你会因为一瓶矿泉水是草莓味的,就说它是伪劣矿泉水吗?显然不会。

法律要管的,是那些真正有安全隐患的问题。比如烟碱浓度超标,超过每克20毫克;或者雾化物里添加了致癌、致突变、致生殖毒性的物质;又或者产品一摔就爆炸起火。只有当这些实质性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伪劣产品。如果只是风味不符合标准,产品本身是安全的,那就不应该被归入这个罪名。

说到底,法律保护的到底是什么

说了这么多,我想表达的核心是:法律打击的是真正的风险,而不是口味。一个果味电子烟,如果经过检测,烟碱浓度合规、雾化物安全、物理性能达标,那它就不应该被当作“伪劣产品”来处理。认定它违法的核心,应该是它超范围经营的性质,而不是它本身的“伪劣”。这背后,是法律对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市场秩序的平衡。既要管住未成年人尝试的风险,又不能冤枉一个卖“不伤人但违规”产品的商家。

这类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的复杂,而是当事人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了错误的应对路子。如果你现在还不确定自己的情况属于哪一种,可以先把具体的事实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需要关注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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