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恒大案公开审理后,很多人跑来问我:违法发放贷款罪不是专门管银行员工的吗?许家印又不是银行的人,恒大也不是银行,凭什么构罪?这个问题问得很有水平,也确实是普通人的直觉反应。今天我从金融刑事律师的角度,把这个底层逻辑拆开来讲清楚。
很多人以为,不在银行上班就不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是个大误区。根据刑法第186条,以及最高法的相关纪要,这个罪规制的是“人”而不是“身份”。只要持有牌照的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通过指示、暗示或强制手段,让管理层突破风控、违反国家规定对外放贷,就可能构成此罪。
换句话说,即便你不在银行任职,但只要你能决定这家银行怎么放贷,你就可能触犯刑法。这一点对很多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来说,应该敲响警钟。在我办案过程中,遇到过住房贷款中介干预银行放款审批的案例,同样被追究了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所以说,这个罪名的关键不在于“你在银行上班吗”,而在于“你有没有控制银行的放贷决策”。
很多人以为恒大只是财务投资盛京银行,顺势拿了个股东身份而已。但从公开信息来看,这个收购过程远比“顺手投资”复杂得多。几年前,恒大通过全资子公司,陆续在港股二级市场收购、大宗受让内资股,持股比例达到了将近两成,超越当地国资成为第一大股东。但这还只是开始。
后来随着大额增资落地,最终的持股比例被推高到超过三分之一。对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这个比例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只有个位数,无法形成有效制衡。更关键的是,根据公司法及银行业监管规则,超过三分之一的持股足以主导董事会席位、决定高管任命、控制重大经营决策,甚至直接干预全行的信贷审批。
这种情况下,增资的部分资金被用于后续违规放贷,又回流到了原主体,形成了一个“控股-放贷-补窟窿”的循环。很多人问:恒大不是后来退出股东名单了吗?从刑法角度看,事后转让股权并不能消除之前已经构成的犯罪行为。定罪评价的是控制期内实施的违法行为,而不是退出后的状态。这一点,很多人容易搞混。
单纯持股当然不能定罪。能被定义为违法发放贷款,核心是有没有实际支配银行经营、有没有干预信贷审批的客观行为。从公开信息来看,关键人员被直接委派为银行董事长,全面主持全行经营,并接收顶层指令。同时,副行长、信贷管理、风险审查等关键岗位,基本都由提名或认可的人员担任。独立风控体系,在顶层设计上就已经失效了。
更关键的是,是否直接干预银行的贷款决策。公开披露中提到的典型行为包括:明知借款人财务数据虚假、长期资不抵债,仍然审批发放大额授信;要求拆分单笔贷款规模以规避审查;默许使用虚假资金、不合格担保和虚高抵押物。这些行为完全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要件,即授意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履职。
很多人分不清“银行自己违规”和“外部干预”的区别。其实答案很简单:当违规审批的源头不是来自银行管理层,而是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时,这就是外部干预性质的犯罪。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证据来源: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类处罚文件中会明确列出违规事实,比如向证照不全的项目放贷、通过贷款变相用于土地竞拍保证金等。行政处罚首先固定了违反国家规定放贷的事实,刑事追责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评估主观故意、涉案金额和最终损失。
从金额来看,公开披露的银行对关联方的整体风险敞口达到相当大规模,已经严重突破了法律规定的集中度上限。资金流向也很明确:大量授信未能用于约定经营目的,而是用来偿还到期债务、借新还旧,最终数百亿信贷资金形成不良贷款,无法回收。根据刑事案件追诉标准,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门槛很低,而本案无论是在金额上还是损失上,都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量刑情节。
写了这么多,想告诉各位的是:金融牌照不是个人提款机。实际控制人不能滥用控股地位凌驾于金融监管之上。如果你或你所在的公司正涉及类似问题,或者对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和风控合规有任何疑问,可以先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重要的一步应该怎么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