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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受贿,是“全盘负责”还是“部分担责”?这一点很多人都不知道

2026-04-24

我之前看到一个案例,说的是一个叫张某某的人,他和一个中间人吴某合作,利用张某某的职务便利去帮人办事,收了钱。但中间人吴某私下跟对方要了一大笔,事后却瞒着张某某,只告诉他自己收了另一部分。案子出来后,一个问题就摆在了面前:张某某到底要对那笔被瞒下的钱负责吗?

这是一个很典型也很容易让人困惑的问题。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会担心,只要参与了,是不是就得为所有钱买单?情况不是这样的。今天我就结合这个案子,把它掰开揉碎了讲清楚。


受贿共犯的“认知范围”,决定了担责的边界

很多人会有一种朴素的恐慌:“我朋友收了钱,我也在场,那是不是全部都得算我头上?” 放在这个案子里,很多人会觉得,既然吴某是通过张某某的职权拿到的好处,那不管吴某拿多少,张某某都应该负责。

这是个很常见的认识误区。在法律上,尤其是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有一个核心原则叫“主客观相一致”。简单来说,一个人要为他知道的事情负责,而不能为他完全不知道的事情担责。

这个案子就是这么认定的。吴某私下跟对方谈好了一笔很大的好处费,但他回来骗张某某说只拿到了另一部分。对于那笔被瞒下来的钱,张某某是真的不知情。法院在认定的时候,就没有把这笔钱算作张某某的受贿数额,而是只算了他和吴某共同认知和分赃的那一笔。这并不是法律在“放水”,恰恰是体现了刑法的严谨性——不能因为一个人参与了前因,就让他对所有后果不分青红皂白地背锅。实践中,很多家属觉得“只要能送进去钱就是共犯”,往往忽略了“通谋”和“明知”才是定性的关键。


中间人“私吞”的部分,为什么由他另算一笔账?

明白了第一个问题,你可能就会问了:那吴某自己私下截留的那笔钱,是不是就没人管了?当然不是。只是法律给这笔钱“另立了一个名目”,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吴某的身份是张某某的特定关系人。他并没有直接的职权,但他利用了这种关系去影响张某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办事,再把钱占为己有。那这笔钱和张某某已经形成共犯合伙关系的受贿款,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吴某干了两件事:一是和张某某共同受贿,二是自己利用影响力来受贿。这叫数罪并罚,一笔账一笔账算清楚。

这其实也给很多“中间人”提了个醒。你觉得自己只是传个话,或者觉得自己“神通广大”能办成事,就自己收了钱。一旦出事,不但可能会被认定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你私下截留的部分,还会单独构成一个新的罪名,比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或者诈骗罪。一顿操作猛如虎,最后可能要背两个锅。


滥用职权的“红利”,不是用“受贿”就能一笔勾销的

再往深了看。这个案子里,张某某除了收钱,还干了一件错事:他违规利用了职务便利,把不是律师的吴某带进了办案场所去接触犯罪嫌疑人。这种行为呢,在法庭上被认定成了滥用职权。

有人可能会觉得,受贿不就是用职权换钱吗?那这个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就应该包含在受贿里面了吗?为什么还要单独算一笔?

这个问题其实挺关键的。法律讲究穿透实质。张某某作为公职人员,收钱帮人办事,这构成受贿罪。但他收钱的方式和手段,比如违规让无关人员进入办案场所,这个行为本身就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受贿罪管的是“权钱交易”的结果,而滥用职权罪管的是“用权的过程”本身。

所以,在法律上,如果公职人员收钱办事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多个滥用职权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单独就构成了犯罪,那两笔账就要一起算,也就是数罪并罚。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退了赃,滥用职权的罪就能免了,这是另一个很大的忽略点。


行动引导段

这几个罪名搅在一起,初看确实会觉得一团乱麻。但理清之后,你会发现核心其实就是一句话:法律会严格区分你“知道”什么、“做了什么”,给你一个精准的评价,不会让你无缘无故为别人的贪婪买单。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事情复杂,而是明明有清晰的规则可以走对路,自己却在慌乱中走错了方向。如果你目前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不确定自己或家人该对哪些行为负责,可以先把事情的具体经过捋清楚,我帮你看看,当前最需要关注的点在哪里。

法律的意义,不是要吓唬人,而是在一团乱麻中,用清晰的标准去衡量每个人的责任。看完这个案子,你会发现:细节决定命运,认知决定边界。如果不懂这些规则,光靠想象去猜后果,往往离正确答案就会差得很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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