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问我:“叶律师,我用了一下别人的文章,就被指控犯了罪,是不是太冤了?” 这类案子的当事人,很多都不是职业盗版者,而是些普通的博主、小商贩或者是自媒体创业者。他们最大的困惑在于,自己明明没有恶意,怎么就成了刑事被告人?
一个原则需要先说清楚:侵犯著作权罪,刑法明确规定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构成。这个先决条件,其实把很多行为挡在了刑事大门之外。
举个例子。前年我们团队接过一个案子,一位博主在个人公号上转发了几篇科普文章,内容确实没经过原作者授权。但他一分钱没赚过,账号也没有任何商业变现。他的初衷就是兴趣分享,类似于做个公益科普整理。这样一个行为,最终被公安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我们介入后,第一时间抓住“无营利目的”这个核心,向承办机关提交了详细的律师意见书,强调该博主的转发行为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主观要件。最终,案子在侦查阶段就被撤销了。
很多人不知道,如果一个人只是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非营利性的观点分享,即便未经许可使用了他人作品,也只涉及民事侵权问题,根本够不上刑事犯罪的边。这在《刑法》第217条里写得明明白白。
但这只是其中一个关键点,真正的考验还在后面。
我刚才提到的那个案子之所以顺利,还因为我们在证据里发现了一个更深的问题——那些科普文章并非原创,而是对公开的国外论文翻译整理的结果。换句话说,原告是否有完整的著作权,本身就是一个问号。
这就是第二个关键。法律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不是所有内容都天然受保护。比如:法律条文、政府文件、通用表格、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老作品,这些根本不在保护范围内。更常见的情况是,原告自己拿不出原始创作证据,或者授权文件存有伪造嫌疑。假如对方连“权属”这关都过不去,那整个指控就失去了根基。
此外,当事人是否有可能存在“合理使用”或获得过授权,也是核实重点。比如我另一个当事人,自己是某正规渠道进货的光碟销售商,手里有一份模糊的授权文件,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了权属纠纷。这种情况,本质上就是一个合同纠纷或者债权纠纷,绝不应当用刑事手段来处理。《著作权法》明确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形,比如评论、引用、新闻报道、课堂教学等,只要没有恶意抢占原作品的市场份额,就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说到“抢占市场”,就引出了第三个关键点——
很多人以为只要有复制、发行行为,就一定会被刑事追诉。法律对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门槛有硬性规定,无论是复制的数量还是违法的金额,都有明确标准。举个例子,如果当事人仅仅复制几十份,或者违法所得只有几千元,这在民事领域是可以索赔的,但放在刑事层面就达不到立案标准。
也就是说,即便上面提到的“营利目的”和“权属”问题不突出,只要情节尚未达到入罪要求,案件也不应被移送到检察院或者开庭审理。我们代理的有些案子,正是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仔细核算实际销售数据和违法所得,证明其未达标,最终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走错了第一步。如果你或你的亲友正遇到类似指控,可以先别慌。保留好所有的授权文件、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和利润账单,把这些材料整理好,然后找个方向清晰的专业律师当面聊一聊。从主观目的、作品权属、行为性质还有情节轻重这四个维度,一条一条往下梳理,比随便认罪要有效得多。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一句话:法律不会误伤一个无心之过,但也需要当事人主动用专业的力量保护自己。在这个被“信息”包围的时代,很多人无意中就触碰了著作权红线,但法律也给了这些人充分的辩解空间。关键是你的应对动作——是放弃主动权、草率认罪,还是聘请专业人员从多个角度系统地进行无罪抗辩。真心希望每个人都能守住自己的底线,也守住一家人生活的希望。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