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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群拉人抢红包也涉嫌犯罪?从抢红包谈洗钱案件的法律红线

2026-04-24

前几天,杭州西湖区的一位家属找到我,说她老公在一个微信群里“抢红包”,前后也就赚了几千块钱。结果,人突然被警方带走了。她怎么也想不通,抢红包怎么会跟刑事犯罪扯上关系?

这个问题,我最近几年被问得非常多。这种新型的洗钱手段,确实让很多普通人不知不觉间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今天,我就结合办案经验,帮大家把这事理清楚。

为什么抢红包会涉嫌犯罪?

很多人觉得,抢红包无非就是图个乐。但有些红包群,运作模式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这类群通常会设一个“门票价”,你花几百块钱买门票进去,才有资格抢一个金额稍高一点的固定红包。

举个例子,你花了不到一千块钱买门票,进群以后能抢到一千块钱的红包。表面上看,你赚了中间那点差价。但大家想想,这笔钱是从哪来的?大多是从诈骗、赌博这类犯罪活动里洗出来的“黑钱”。组织者通过这种方式,把一笔笔非法资金分散出去,变成了参与者手里“看似干净”的现金。而你,就在这个过程中充当了资金流转的一环。

这类案件一开始,公安机关接到的报案通常是诈骗案。顺着资金流一路查过来,那些直接接收诈骗赃款的“抢红包”人员,自然就成了目标嫌疑人。所以,很多当事人被带进去时,办案单位初步认定的罪名就是诈骗罪。但我想说的是,这类案件最后能以诈骗罪定性的,其实非常少。关键原因在于,这些抢红包的人,跟真正的施骗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犯意联络,双方主观上也缺乏共同的诈骗故意。法律上认定共同犯罪的链条,很难连起来。

帮信罪还是掩隐罪?关键看钱的“出身”

既然诈骗罪走不通,那最终落到头上的,通常是两个“热门”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称掩隐罪)。

这两个罪名听起来差不多,但法定刑和辩护空间差异不小。区分的关键,就在于你抢到的这笔钱,最终被定性为什么性质。如果它被认定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比如是骗来的赃款,那通常就走掩隐罪这条路。像我们现在讨论的这种抢红包,里面的资金绝大多数都是诈骗赃款,所以最终落实到掩隐罪的可能性是最大的。反过来,如果流入的不是犯罪所得,比如是还没有被确认为非法所得的赌资,那可能就只是触犯了帮信罪。

为什么要特别说这个?因为帮你把罪名定准了,辩护才有方向。我见过一些案子,家属一开始慌得不行,以为家里人要判好几年,结果律师把资金性质和罪名理清楚以后,发现实际的空间比他们想象的要大得多。

从犯情节和自首,是争取宽大处理的“两条腿”

了解了定罪的逻辑,我们再往下走。对于这类案件的当事人,有两个情节非常关键:从犯和自首。

先说从犯。你想想,这些抢红包的人,跟上游的诈骗头头根本不认识,他们是在中间人的组织下,被动地按指令抢红包。这种角色,说穿了就是一个“工具人”,不是整个洗钱链条的策划者。如果他进群之后,没有自己去发展下线、组织更多人头进来,那他基本可以被认定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从犯,就意味着法定的从宽处罚。在我翻阅过的几十份类似案件的判决书里,大多数当事人都争取到了这个认定,这对最终的量刑帮助极大。

再说自首。这是很多人容易忽略,或者律师水平不到位导致错过的地方。这类案件有个特点,办案单位抓人,往往是从资金流水出发,打电话传唤当事人去派出所配合调查。而很多当事人是在外地,接到电话后自己主动去了办案单位。这个行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很大概率会被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他在到案后,又老老实实把情况说清楚了,那就完全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我办理案件时,会见和阅卷的第一件事,就是翻看《到案经过》,确认这一情节有没有被遗漏。实话实说,有些案子明明符合自首条件,就是因为办案经验不够,把它给弄丢了,非常可惜。

当然,每个案子的细节都不一样,法庭上能争取的东西也不止我说的这些。对于正在经历这种事的当事人和家属,我的建议是:先把情况搞清楚,不要自己吓自己,但也不要掉以轻心。很多案件都是在当事人完全不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一步步走向被动。如果你现在心里还没底,可以先把你掌握的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再帮你看看,眼下最关键的一步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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