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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与私分资产的罪与罚

2025-11-01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有时会出现以“集体决策”或“为单位谋利”为名,实则实施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定性问题,需要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入手,准确把握主客观要件,确保处理得当。

共同商议是否构成单位决策

单位决策并非必须通过正式会议或书面决议来体现。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需由单位整体意志决定,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进一步明确,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属于单位犯罪。具体来说,单位决策的核心在于形成单位整体意志的过程,即使由关键决策者共同商议,只要体现单位利益,即可视为单位意志。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市政管理处副处长,与处长助理高某商议决定向施工公司收取“管理费”,目的是增加单位收入。尽管未召开集体会议,但单位其他领导和员工均知情并支持,且非法收益主要用于单位日常经营。这表明,张某和高某的商议行为代表了单位整体意志,属于单位决策,而非个人行为。

单位受贿与贪污的界限

单位受贿罪与贪污罪在主体、行为方式和违法所得去向上有明显区别。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本身,体现单位意志,行为本质是“权钱交易”(即以职权换取他人财物),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而贪污罪的主体是个人,行为是“监守自盗”(即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违法所得归个人支配。

本案中,A市市政管理处作为国有事业单位,通过核算施工公司工程成本和利润,以单位名义收取“管理费”,并为施工公司提供工程协调等利益。这些“管理费”来源于施工公司的合法收入,而非公共财物,且主要用于单位经营和员工补贴,未由个人占有。因此,该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私分单位受贿款的定性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该罪需满足三个条件:单位集体决定私分财产、私分对象为国有资产、行为有必要单独评价。

本案中,张某和高某商议将部分单位受贿款以加班费、交通费等名义分发给员工,共计1100万元。这些款项虽为单位受贿所得,但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精神,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违法所得视为国有资产。私分行为由单位决策,具有一定公开性,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单位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是两个独立行为,侵犯不同法益,应数罪并罚。

案件启示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国有单位在经营中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以“集体决策”为名行违法之实。单位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不仅损害国家利益,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实践中,应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决策透明,防止个人或小团体滥用职权。法律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注重整体意志和利益归属,任何试图规避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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