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职务犯罪的判决书里,有时会看到这样的认定:当事人与中间人共同受贿几十万,但中间人实际从请托人那里拿到的,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中间人“吃”掉的那部分差价,要不要算到受贿人头上?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刑期。
我办过不少类似的案子。判断两个人是不是“一起受贿”,关键不是看钱在谁口袋里,而是看有没有“一起做事、一起分钱”的默契。
法律上有个很形象的比喻,共同犯罪就像两人一起划船,一个掌舵,一个划桨,目标都是到达对岸。在受贿案里,“掌舵”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别人谋利,“划桨”是出面沟通、收钱。只要双方都清楚自己在干什么,并且对收钱、分钱达成了共识,哪怕国家工作人员没亲手碰过钱,也可能构成共同受贿。
比如前几年有个案子,一位公职人员张女士,默许非律师身份的吴某进入办案场所接触嫌疑人。吴某对外承诺能“办事”,收了一大笔好处费。事后,吴某告诉张女士只收到了几十万,两人平分。实际上,吴某隐瞒了真实数额,自己截留了相当可观的一部分。在这个模式里,张女士提供了关键的职务便利,吴某负责联络和收钱,两人对“办事收钱、五五分成”心知肚明,这就具备了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基础。
这是家属最困惑的一点:中间人自己偷偷藏起来的钱,难道也要我家人背锅?
这里涉及刑法里一个重要的原则:主客观相一致。简单说,定罪量刑必须和你“知道”且“意图”的范围相匹配。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全体负责”,但这个“全体负责”通常指的是你们共同谋划、共同知晓的那部分。
还拿上面的案子来说,吴某向张女士隐瞒了真实收款数额,张女士自始至终都以为总共只收了那几十万,并且只对这几十万表达了分成的意愿。那么,在法律评价上,张女士和吴某共同受贿的数额,就应该限定在这几十万的范围内。对于吴某私下截留的那一大笔钱,由于超出了张女士的认知和共同故意,一般不应认定为她的受贿金额。
这并不意味着截留者就能逍遥法外。那个“吃差价”的中间人,很可能单独构成其他犯罪。
中间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打着对方的旗号办事,自己把大头装进口袋,这种行为非常危险。他可能涉嫌的罪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这个罪名的核心在于,中间人利用了他对公职人员的影响力,让公职人员在不知情或半推半就的情况下,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中间人自己借此收取了财物。上面案例中的吴某,他截留的那笔巨款,就可能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所得,要单独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此外,公职人员的行为也往往不止受贿这一项。像违规安排非工作人员进入办案场所这类操作,本身就逾越了职权边界,如果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还可能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一旦同时触犯受贿和渎职两类罪名,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实践中通常是要数罪并罚的。这意味着,刑期可能会叠加。
所以,一个中间人“吃差价”的案子,背后可能是两条甚至三条犯罪线索在交织。查办机关会像剥笋一样,把每个人的行为、故意和对应的责任一层层厘清。
这类案件之所以复杂,是因为它混合了人情、利益和权力的违规交换。当事人最初可能觉得只是“帮朋友一个忙”或者“拿点应得的辛苦费”,但一旦中间环节失控,法律风险就会呈几何级数放大。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的困扰,关键在于尽快厘清: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究竟“知道多少”、“同意了多少”,这直接决定了责任的起点和边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