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看似普通的受贿案件,却因高达3358万元的税费缴纳问题,引发了法律界的深入思考。
2008年至2014年间,某市发改委资金平衡处处长刘某,伙同情人熊某及其亲属杨某,精心编织了一张权钱交易网络。他们注册多家投资咨询公司,以"财务顾问费"为名,为证券公司承揽企业债券承销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巨额财物。更令人震惊的是,他们还为信用评级不达标的企业"协调"提升信用等级,从中收取所谓"服务费"。六年间,三人共同收受财物达2.57亿余元,其中以公司名义缴纳的税费就达335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为掩饰受贿而成立的公司所缴纳的税费,能否从受贿总额中扣除?这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的定罪量刑以实际收受的财物数额为准。法院审理认为,这些税费支出本质上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实现权钱交易所必须付出的成本,就像犯罪分子购买作案工具的花费一样,不能因为支出了犯罪成本就减轻其罪责。
从法律层面看,这种认定体现了刑法对受贿行为本质的准确把握。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就构成了对法益的侵害。至于后续如何处置这些违法所得,包括是否缴纳税费,都不影响受贿行为的成立和既遂。
这个案件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为掩盖受贿犯罪而将贿赂款项转变为公司收入的,为此缴纳的税费属于犯罪成本,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这一立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它警示那些试图通过复杂操作掩饰受贿行为的人,无论采取多么隐蔽的手段,只要实质上是权钱交易,就难逃法律制裁。
实践中,类似的犯罪手法并不少见。有的受贿人通过成立公司、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将贿赂款包装成合法收入。但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认定受贿行为。就像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三被告人未实际从事正当中介活动,其"收益"明显高于服务应得费用,所谓的"财务顾问费"实为受贿款项。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深刻的。它表明,任何试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在司法审查面前都将原形毕露。法律注重的是行为的实质,而非表面的包装。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必须时刻谨记廉洁自律的要求,任何试图通过变相手段收受财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在预防和惩治受贿犯罪时,要善于识破各种新型的、隐蔽的犯罪手法。司法机关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把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让任何腐败行为逃脱法律制裁。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