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笔录,有时比想象中更能影响案件的走向。我们团队办理过不少境外诈骗案件,发现很多当事人在做口供时,会无意识地忽略几个关键细节。这些细节,恰恰是检察官和法官在判断主观恶性、计算犯罪时间时,会重点考量的因素。今天,我想结合经验,聊聊境外案件口供中最容易踩的三个坑。
我印象很深,不少当事人在陈述时,会直接说“我去了境外某地工作”。但如果追问一句“怎么去的?”,答案往往是“朋友介绍说有高薪”、“网上看到招聘广告”。这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对量刑至关重要的情节:你是否是被诱骗出去的?
很多当事人确实是怀揣赚钱的朴素想法,被“高薪招聘”的幌子骗至境外,直到进入园区才知道从事的是诈骗活动。然而,在做第一次笔录时,由于紧张或认为不重要,很多人没有主动、清晰地陈述这个被骗的过程。有时即便提了,如果笔录上没有体现,当事人也往往不敢或不懂要求修改、补充。这就导致了一份关键口供的缺失。
从法律角度看,主动出境意图犯罪,与被诱骗出境后被迫参与犯罪,二者在主观恶性上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主动追求犯罪结果,后者则带有一定的被迫性。在检察官量刑建议和法官最终判决时,这个情节是法定的从宽考量因素。所以,如果事实如此,务必在口供中形成明确、稳定的书面陈述,这是辩护的起点。
明确了“为何出去”,接下来就是“出去做了什么,做了多久”。目前,对于很多难以查清具体诈骗金额的境外案件,司法机关的一个重要量刑依据,就是当事人在诈骗园区内实际滞留的时间长短。时间越长,通常意味着参与程度越深,量刑可能越重。
但这里存在一个普遍的误区:公安机关最初往往会依据出入境记录,直接计算当事人整个在境外的时间。然而,从落地境外到真正进入诈骗园区,中间可能存在一个时间差。比如,需要辗转多地、等待“接头”,或者最初被安置在非诈骗场所。还有一种常见情况,当事人因为“业绩”不好,从一个园区被转卖到另一个园区,在两个园区流转期间,也处于一个脱离诈骗活动的“空档期”。
这些“空档期”是否应该从认定的诈骗时间中扣除?从辩护角度出发,答案是肯定的。这段时间里,当事人并未实际接触或实施诈骗业务,将其计入犯罪时间并不合理。因此,在口供中,如果能清晰回忆并说明这些时间节点的具体情况,对于准确界定犯罪持续时间、争取更合理的量刑至关重要。
谈完主观和时间,我们来看证据规则。这是很多当事人产生误判的地方。境内普通刑事案件,定案通常需要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如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但境外案件由于取证难度极大,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在实践中有所不同。
具体来说,对于境外诈骗案的认定,司法机关往往会综合审查当事人的出境记录、在诈骗园区的滞留证据(如生活照片、聊天记录),以及同案犯之间的相互指认。特别是同案犯指认,如果有多名同案人员稳定指证某人在某个诈骗园区内,即使没有查到该当事人亲手实施诈骗的转账记录或聊天记录,也足以形成指控。
一些当事人不了解这一点,会抱有“只要我不认,他们没有我的直接证据就定不了罪”的侥幸心理,从而选择全面否认或拒不配合。这种策略在境外案件背景下风险极高,很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认罪态度不好,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这无异于自己关上了从宽处理的大门。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不了解规则的情况下做出不可逆的选择。口供是当事人向司法机关展示案件全貌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窗口。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对案件走向感到迷茫,可以先梳理一下这几个关键点。把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最需要厘清和固定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