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或家属找到我时,第一句话常常是:“叶律师,对方说我骗了他,这真的构成诈骗罪吗?”这个问题背后,其实隐藏着一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个概念的理解差异,往往直接决定了一个案件是走向法庭的刑事指控,还是停留在谈判桌的经济纠纷。
在商业活动或日常交往中,存在夸大宣传、隐瞒部分事实的情况,并不少见。一旦合作破裂、款项未能收回,受损的一方很容易情绪化地指控对方是“骗子”。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初步审查后也可能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必须指出一个核心区别:民事上的欺诈违约,与刑事上的诈骗犯罪,中间隔着一道重要的门槛,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仅有欺骗行为,甚至造成了对方财产损失,都不必然构成诈骗罪。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是想履行合同,只是后来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那么这更可能是一起经济纠纷。实践中,很多案件在检察院阶段被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或者在法院阶段判决无罪,突破口往往就在这里——无法证明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法律不会读心术,判断一个人的主观目的,必须通过客观行为来综合推断。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会从以下几个维度来审视全案证据:
第一,看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如果当事人在签约时,冒用其他公司名义,伪造公章或资质文件,这个起点就非常不利,会强烈暗示其缺乏诚信履约的意图。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看是否有真实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行为。这不是要求当事人在签约时必须百分之百具备所有条件。比如,我们团队曾办理过一个外省某市的工程类案件。当事人在承接项目时,自身实力确有不足,但他签约后,积极寻找合伙人、持续投入资金、努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这些后续行为,恰恰证明他在签订合同时,是抱着履行合同的目的去努力的,只是在过程中遇到了困难。最终,这个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为“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获得了不起诉决定。
第三,看钱款的真实去向。如果收取的货款、工程款,没有被用于合同约定的项目,而是被当事人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偿还其他毫无关联的债务,这就非常危险,容易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如果款项有清晰的财务记录,确实用于公司经营、项目开支,只是因为市场变化或管理问题导致亏损,则更偏向于民事范畴。
第四,看事后表现。法律明确规定,收受对方财物后逃匿,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逃匿”也需要仔细甄别。我们遇到过一起案件,当事人被指控收取数百万款项后“失联”。经深入调查发现,当时恰逢特殊时期,其公司所在园区封闭管理,办公电话无人接听,其本人也在配合其他地方的防疫政策,并非有意藏匿。我们向检察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参加了听证会,这一关键点得到了重视。
面对诈骗罪的指控,尤其是涉案金额往往不小、刑期压力巨大的情况下,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陷入恐慌。但越是这样,越需要冷静下来,回归到法律逻辑本身。
辩护的核心思路,就是全力去瓦解“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指控基石。家属需要和律师一起,仔细梳理整个业务往来全过程:合同是怎么谈的?当时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资产能力如何?收到的钱,每一笔流向哪里,是否有凭证?后来无法履约,具体是哪一环出了问题,是上游款没收到,还是投资失败,或是合作方出了状况?把这些客观证据链整理出来,才能向办案机关有力地说明,这更像一次失败的投资或生意,而不是一场从一开始就策划好的骗局。
诈骗罪,特别是合同诈骗罪,在实务中无罪和不起诉的比例相对较高,正是因为“目的”的证明非常复杂。它考验的不仅是律师的法律功底,更是对商业实践的理解和证据的挖掘能力。
刑事案件的结果,常常取决于在哪个阶段、用什么样的证据去影响办案人员的判断。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扰,感到百口莫辩,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阶段,梳理证据的重点应该放在哪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