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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官员以他人名义买拆迁房领补偿,算不算贪污?

2026-04-23

把未来可能赚的钱,算成今天贪污的数额,这在法律上成立吗?最近,我们团队在讨论一个案子,核心争议就在于此。一位官员,以其亲戚朋友的名义,购入了即将拆迁的房屋,随后领取了一笔巨大的拆迁补偿款。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贪污罪,但其中关于房屋价值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到底有没有贪污故意,存在很大的辩论空间。

价值认定:采购价还是市场价?

这类案件第一个绕不开的坎,就是房屋价值怎么算。指控的逻辑往往是:你看,房子拆迁补偿了这么多钱,远高于他当初购买的价格,这中间的差价就是公共财产的损失,也就是贪污的数额。

但这里有个关键问题:计算的基础是什么?是房屋被征收时的市场评估价,还是行为人最初购入房屋的实际采购价?在我们讨论的这类情形中,我们认为,应当以采购价为基础来核定其犯罪对象的价值。因为行为人实际出资、实际控制的就是当初购入的房产本身,其侵占的财物价值源头在于此。如果将因拆迁政策带来的、行为人不可控的巨额溢价全部计入贪污数额,实际上是将一种“投资获利机会”等同于“公共财物本身”,这在法理上是有待商榷的。一审中,如果直接采用拆迁评估报告中的市场价作为定罪标准,而忽略了采购价这个基础,那么对数额的认定可能从起点上就存在偏差。

主观故意:预见升值等于想贪污?

比价值认定更复杂的是主观心态。贪污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要非法占有的是公共财物,并且对占有的数额有认识。

这就引出一个核心区分:预见房产可能升值,与具有贪污这部分升值利益的故意,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很多当事人购买这类房产时,确实是基于它可能拆迁、可能升值的市场判断,这是一种投资眼光。但你能因为一个人预见到房价会涨,就断定他当时买房的目的是为了贪污未来的拆迁款吗?显然不能。犯罪故意必须指向具体的、现实的财物。在签订购房协议、支付房款的当时,那笔巨额的拆迁补偿款还远在天边,只是一个不确定的、未来的预期利益。要求行为人在买房那一刻,就精准地预见到未来每平方米能补偿多少钱,并对此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这在实践中是很难成立的。混淆这两者,很容易导致客观归罪。

数额计算:预期利益能不能计入?

顺着这个思路,就触及了本案最关键的辩点:一审判决是否错误地将“预期可得的利益”计入了贪污的犯罪数额?

这几乎是此类案件辩护的命门。贪污罪惩治的是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的财物一般指的是现实存在的、可控的财产性利益。而拆迁补偿款中,有很大一部分对应的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过渡费)以及因交房延误产生的超期过渡费用。这些费用,特别是超期费用,它的产生时间点是在购房行为之后很久,它的金额大小依赖于拆迁安置的履约进度、甚至一些客观的延误因素(比如长达近十年的交房延迟),这些都不是购房当时的行为人能够控制和确切预期的。

因此,一个合理的辩护策略是,坚决要求对房屋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的基准日不应是拆迁时,而应是以购房协议中约定的、行为人可合理预期的“临时过渡期满”作为节点。这样才能相对客观地剥离出那些纯粹的、事后的、行为人无法在犯罪故意中涵盖的“预期利益”,让数额认定回归到犯罪行为发生时的本来面目。

说实话,这类案子办起来确实需要格外仔细,因为它混杂了民事交易外观和刑事犯罪指控,数额动不动就特别巨大,差之毫厘,对当事人的影响就是谬以千里。很多家属找到我们时,已经被一审认定的天文数字吓住了,觉得无力回天。但其实,只要找到那个关键的法律支点——也就是“到底什么能算作贪污数额”——局面往往就有松动的可能。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情况的调查或指控,当前最紧要的,是厘清购房资金来源、协议约定内容,特别是关于过渡期限、补偿计算方式的条款。这些细节,往往是厘清“投资行为”与“贪污故意”边界的关键证据。先把这些材料理清楚,我们才能准确地判断,指控的逻辑链条究竟在哪里出现了断裂。

刑事案件的结果,常常就系于这些专业性极强的细节辨析之上。看不清这些,就容易在巨大的压力下做出错误的选择。我常跟团队说,我们的工作,就是帮当事人和家属,在迷雾里找到那条真正通往事实和法律的道路。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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