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找到我的时候,第一句话常常是:“叶律师,我就是借钱时说了个谎,没按说的用,这怎么就成诈骗了?”
这句话背后,是巨大的困惑和恐惧。借钱不还和诈骗犯罪,在法律上是天壤之别,但那条界线在哪里,很多人直到被立案侦查都搞不清楚。今天,我就结合团队办过的案子,聊聊借贷型诈骗里,最让人误解的几个关键点。
我们去年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向朋友借了一笔钱,借条上写的是进货。但实际上,他拿到钱后,一部分用来填补了之前的生意窟窿,另一部分确实用于新的经营。后来生意失败,钱还不上,出借人一怒之下报了案。
公安机关一开始很重视,认为他虚构借款用途,涉嫌诈骗。但我们在介入后,重点梳理了他借款前后的全部资金流水和沟通记录。证据显示,他虽然改变了部分资金用途,但从头到尾都在努力经营,没有挥霍,也多次向出借人沟通还款计划,只是暂时没有能力。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这属于民事纠纷,没有批捕。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而仅仅是借款用途和约定不符,更多反映的是诚信问题,是民事违约。司法实践中,不会仅仅因为“钱没用在说好的地方”,就给人定罪。关键要看,他拿钱去干什么了,以及他后续做了什么。
如果说改变用途只是让人起疑,那么“失联”或“逃匿”这个动作,几乎会立刻将当事人推向刑事风险的悬崖边。在办案机关看来,这几乎是“非法占有目的”的直白宣告。
我见过一些当事人,在债务爆发后,因为害怕被催收、觉得丢脸,或者单纯想躲清静,就关了手机,离开了常居地。这种行为极其危险,它会让你所有的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但也不是所有“离开”都等于刑法上的“逃匿”。我们遇到过一种情况,当事人李总在外地有一笔应收款,他亲自跑去蹲守催收,因为过程不顺利,在当地待了几个月,期间和家里联系也少。债权人联系不上他,就报案说他“携款潜逃”。后来我们调取了他的出行记录、住宿记录以及和债务无关的通讯记录,证明他离家的主要目的确实是去收款和寻找新的经营机会,而非单纯为了逃避债务。这种有合理事由、且与占有财物无直接关联的“离开”,才有可能不被直接认定为逃匿。
所以,如果你的处境让你想“消失”,请务必谨慎。你的消失是为了解决问题,还是只是为了躲避问题?这其中的差别,可能就是罪与非罪的距离。
这是判断借贷型诈骗的终极拷问。答案不在嘴上,而在客观证据里。
“不想还”的人,通常有几个特征:借款时就没有可信的还款能力或计划,钱到手后迅速挥霍、转移,或者进行高风险活动(如赌博),债务到期后直接失联。他们的行为轨迹显示,钱就像打水漂一样,没有产生任何试图履约的痕迹。
而“还不起”的人,往往是因为客观经营失败、投资被骗、突发疾病等不可控因素。他们在借款时可能有实体业务,借款后资金也确实用于了经营相关事项,即便改变了具体用途。逾期后,他们可能焦头烂额,但通常还能联系上,会解释、会尝试制定新的还款方案,哪怕方案很无力。他们的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甚至新的求职记录,都可能成为证明其主观上仍想履行债务的证据。
我理解,当债务如山倒时,那种压力足以压垮任何人。但越是这种时候,越要避免做出那些容易被误解为“不想还”的举动。保持沟通,留存好你为还款做出努力的一切证据,这比什么都重要。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慌乱中自己把路走窄了。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一笔还不上借款而面临调查,不确定它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别自己猜。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看看,问题的关键可能卡在哪个环节。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