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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做了这些事,到底算不算合同诈骗?

2026-04-23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找到我时,最常问的一个问题是:“叶律师,钱我都还了,怎么还能说我诈骗呢?”或者“我就是生意上资金周转一下,这也有罪?”这类问题背后,其实是对“合同诈骗罪”认定标准的巨大困惑。今天,我就结合一些常见的商业行为,聊聊刑事律师是怎么判断“罪”与“非罪”这条模糊红线的。

还了钱,为什么还是诈骗?

我们先说“借鸡生蛋”的情况。这在生意场上太常见了:收了客户的预付款或货款,本应用于履行合同,但当事人一时资金紧张,就把这笔钱挪去填补其他窟窿,或者投入新的项目,想着等赚了钱再还上。从表面看,他似乎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只是想“占用”一下资金。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确实将资金用于正当经营,只是因市场风险、经营失利而最终无法归还,一般不宜直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更多属于民事违约的范畴。但是,这里有一个关键转折点:如果当事人从一开始就明知自己没有履约能力,或者事后有偿还能力却故意转移资产、隐匿行踪、拒不归还,那么他的“非法占用”目的,就可能转化为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还不还钱很重要,但“有没有能力还”以及“想不想还”的主观状态,往往才是定性的核心。

骗来的钱,用在了哪里很重要

再来看“一物多卖”和“骗取担保”这两种更复杂的情形。它们的定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钱款的去向和最终的损失承担者。

比如卖房子,如果开发商或房主因为债务缠身,故意隐瞒房屋已售的事实,同时与多个买家签订合同,收取大量购房款,并且将这些钱不是用于项目建设,而是用于个人挥霍、偿还赌债等非法用途,那么其“非法占有目的”就非常明显了。反之,如果是因为工程款纠纷等复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钱款也基本用于项目本身,那性质就可能完全不同。

“骗取担保”则更像一个“精准打击”的套路。有些人会虚构事实,骗取担保公司或个人的信任,为其从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手后便挥霍一空,无法偿还。这时,银行会依据担保合同向担保方追偿。表面上看,骗的是银行的贷款,但实际承受财产损失的是担保人。因此,这类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犯罪对象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在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秦某就是通过虚构公司实力,骗得一家公司为其担保,从银行贷出相当可观的金额后无力偿还,最终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责。

一环套一环的“两头骗”,坑了谁?

近年来,一种叫“两头骗”的犯罪模式也需要警惕。典型的就是“租车质押骗局”:行为人先以真实身份租来车辆,然后伪造证件将租来的车质押给第三方借款,拿到钱后便消失。这里,他既骗了租车公司,也骗了出借人。

那到底谁是受害人?该定一个罪还是两个罪?根据相关司法观点,在这种链条式诈骗中,通常只认定一个合同诈骗罪,被害人是实际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通过担保物权挽回损失的一方。比如在前述租车案中,如果车辆最终被追回发还给了租车公司,那么租车公司的财产损失得以挽回,实际损失就可能转移到支付了质押款却无法实现质押权的出借人身上。刑事律师在分析这类案件时,必须仔细梳理资金和财产的最终流向,才能准确界定犯罪性质和数额。

说到底,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这并非凭空猜测,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反推:是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还是暂时困难?收取的款项是用于合同约定事项,还是个人挥霍?出事后是积极协商解决,还是失联逃匿?这些细节,往往决定了案件的不同走向。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一份合同陷入纠纷,甚至收到了办案机关的询问,感到迷茫和压力,我建议你先不要慌乱。刑事案件最怕的,是在不了解法律边界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应对。你可以先把基本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的核心风险在哪里,以及最需要着手准备的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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