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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非法采矿案二审改判缓刑,关键在这两点

2026-04-23

二审判决书里有这样一句话:“赵某系在孙某开采泥炭土结束后购买的,二人并无非法采矿的共同犯意。”这句话,是本案从实刑改判缓刑的起点。

我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它揭示了一个在非法采矿、甚至很多经济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容易混淆的核心问题:什么行为才算“共同犯罪”?以及,当一审判决看起来明显不公平时,还有没有机会?

一、 “事后收购”不等于“共同开采”

这个案子的基本情况是,孙某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几个地方开采了草炭土。赵某呢,从孙某那里买了其中两个地块的土,然后转手卖了。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买土卖土的行为,和孙某的开采行为,构成了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判了赵某八个月实刑。

问题出在哪?关键在于“共同犯意”和“行为参与”的时间点。

非法采矿罪,打击的是“擅自开采”这个核心行为。如果一个人,在开采行为全部完成之后,才得知消息,然后去购买已经堆在路边的矿产品,他和开采者之间,既没有事先商量,也没有在开采过程中提供任何帮助,那么他的“买”,和对方的“采”,在法律上是两件独立的事。

这就好比,有人偷了一辆车,开到二手车市场。你不知情,只是去买下了这辆车。你构成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是盗窃罪的共犯。道理是相通的。

一审判决把这种纯粹的“事后收购”也纳入非法采矿罪的打击范围,实际上是扩大了定罪边界。二审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通过梳理全案证据,证明赵某在第一起事实中,确实是事后才介入。这个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直接认定该起事实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这就从根源上,大大缩小了赵某的罪责范围,为后续的改判打下了最关键的事实基础。

二、 破解“量刑倒挂”,关键在于明确当事人地位

这个案子还有一个更让人困惑的地方:一审判决出现了明显的“量刑倒挂”。作用更大、开采价值更高的孙某,被判了缓刑;而作用相对更轻、只是转卖部分土方的赵某,反而被判了实刑。这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有时候是因为一审对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不清。要扭转这个局面,在二审中,就必须系统性地重新论证当事人的角色。

在这类案件中,律师通常会从几个维度去分析:在整个事情里,是谁发起、谁主导、谁执行关键动作、谁分得利益的大头、这个角色是不是可以被轻易替换。通过对比同案犯,来清晰地说明,自己的当事人处于次要、辅助的地位。

虽然这个案子的二审判决没有在文字上明确认定赵某为“从犯”,但律师通过扎实的论证,动摇了原审的责任认定基础。更重要的是,这种专业的论证,能够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形成有效的对话。这个案子中,检察官当庭就提出了“为保证量刑均衡、同案同判,应对赵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和辩护观点形成了合力。

这说明,即便一审结果不理想,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和有效的庭前沟通,完全有可能在二审阶段,就量刑问题达成新的共识,从而改变结果。

三、 从实刑到缓刑,机会在哪里?

所以,回过头看,这个案子能改判,靠的不是运气,而是抓住了两个要害:第一,精准切割行为性质,把不该算在他头上的罪责摘出去;第二,全力厘清责任主次,破解量刑上的不公。

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这个案例有很强的参考意义。如果你觉得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或量刑上存在明显问题,不要轻易放弃。重点审视:指控的每一起事实,当事人参与的程度到底有多深?是全程参与,还是中途加入,抑或是事后行为?和其他同案人相比,他的具体作用和获利情况如何?

把这些细节理清楚,是寻求改变的基础。刑事案件的二审,虽然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居多,但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重大争议,或者量刑明显失衡的案件,依然存在坚实的辩护空间。关键在于,能否找到那个撬动案件的支点——可能是一个被忽略的证据细节,也可能是一个被误用的法律规则。

刑事案件的结果,常常在细节处决定。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困境,感到一审判决不公,首要的是冷静下来,把所有的案件材料、判决文书重新梳理一遍。不确定关键点在哪里,可以带着材料找专业刑事律师看一看,分析一下,突破的可能究竟藏在哪个环节。很多影响最终结果的辩护动作,就源于最初那份条分缕析的审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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