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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叶斌:受贿、洗钱、滥用职权——这个案例揭示的三个常见误区

2026-04-22

最近,我在一份公开的案例通报里看到一个细节,说一位公安系统的朋友收了一笔现金,数额不大,几千元。很多人可能觉得,这点钱能算受贿吗?但这个细节恰恰是案件认定的关键一环。这个案例本身很复杂,涉及好几个罪名,但我今天想聊的,是其中容易被误解的三个地方。

误区一:小额贿赂无足轻重

很多人在面对一些小恩小惠时,会下意识地觉得“这不算什么”,不过是人情往来。案例里的这位当事人张先生,就曾收过请托人几千元现金。在很多人看来,这可能只是“办事”的媒介,但司法机关不这么看。核心不在于这笔钱是多是少,而在于它的性质——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我办过的案子里,也有当事人抱持类似的侥幸心理。但法律认定受贿行为,看重的是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并收受了财物。这个“财物”,哪怕只是一笔很小的数目,只要构成了权钱交易的对价,性质就变了。更重要的是,法律有累计计算的规定。即便单次达不到立案标准,但如果多次收受,累计起来的金额达到一定数目,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千万不要用“金额小”来麻痹自己。

误区二:“结汇”的款项,我都得负责?

这个案子还有个有意思的情节。张先生是和一位叫吴某的同事一起收钱的,但吴某私下截留了一部分,只告诉张先生收到了其中一笔不小的数目。最后法院怎么判的呢?只让张先生对他知情的那部分负责,而吴某截留的款项,则被单独认定为其他罪名。

这就涉及共同犯罪中的一个关键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并不是所有经手的钱,都会算到你一个人头上;反过来,你也不能用“不知情”来完全推脱。司法实践中,会仔细审查每个参与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来确定他具体应对哪部分数额负责。这个细节告诉我们,在共同涉案的情况下,责任划分远比想象中要细致和清晰。

误区三:自己处理赃款,顶多是“掩隐”?

案件中最值得警惕的一点,是关于“自洗钱”的认定。张先生在收到钱后,指使他人通过多个账户倒腾,最后把钱拿去还了自己的债。这个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洗钱罪”。很多人可能不理解,自己处理自己犯罪得来的钱,不是应该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变化点。从前年开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后,“自洗钱”行为就可以单独构成洗钱罪了。这意味着,即便上游的受贿行为是你自己做的,事后你为了掩盖这笔钱的非法来源而进行的各种操作,比如转账、取现、投资,都可能再单独构成一个洗钱罪。这个罪名的刑罚,比单纯的“掩隐罪”要重。所以,千万不要以为事情做了就完了,后续对钱款的任何不当处理,都可能带来新的、更严重的法律风险。

分析了这么多,其实是想说,刑事案件里充满了认知的盲区。像小额不算事、责任连带背、事后处理没关系这些想法,在实践中往往会把当事人引向更被动的境地。从被调查到最终判决,中间有很多程序节点,每个节点都需要基于对规则的清晰认识来做选择。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困扰,对案件的走向感到迷茫,可以先别慌。把具体情况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当前最需要厘清和应对的关键点到底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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