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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股权、顾问费现在算贿赂吗?新司法解释的三个变化

2026-04-22

前几天,一位做企业的朋友来咨询,他公司准备给一位有影响力的外部专家一些股权激励,问我这样操作有没有风险。我问他,这位专家是否对公司的业务有实质性的影响力?他沉默了一下。这个细节,恰恰是很多企业经营中容易踩到的红线。

新出台的关于贿赂犯罪的司法解释,影响远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大。它不只是调整了判刑的金额门槛,更关键的是,它重新定义了什么算“贿赂”,以及什么情况下算“有事”。过去一些游走在灰色地带、甚至被默认为“行业惯例”的操作,现在被清晰地划入了犯罪范畴。

变化一:贿赂的“标的物”,早已不只是现金

很多人理解的贿赂,就是送一箱现金、一张银行卡。这种认知已经过时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将贿赂的范围大幅扩展。股权、房产或车辆的无偿使用权、无息借款,甚至是提供远高于市场价的消费服务或“讲课费”,都可能被认定为贿赂财产。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行受贿双方的利益输送,穿上了更多“合法”的外衣。比如,让有职务便利的人的女儿代持公司股权,等公司上市股价飙升后套现;或者以赞助学术会议、科研合作为名,向相关医生或负责人输送利益。这些行为的本质,都是用财产性利益去交换对方的职务行为。一旦这种对价关系被查实,无论它包装成“股权激励”还是“科研合作”,在法律面前都将被穿透审视。

那位朋友问的股权激励,如果给予对象是基于其现任或曾任的公职影响力,而非纯粹的市场技术价值,那么风险就不言而喻了。这不仅仅是民事上的代持纠纷,而是刑事上贿赂犯罪的起点。

变化二:“办事”前后,请托关系认定更清晰

过去,有些人心存侥幸:事情还没办,只是先送钱维护一下关系,这算不算贿赂?或者,领导已经帮过忙了,事后表示感谢,这算人情还是贿赂?新的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堵上了这个争议空间。

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请托事项”。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或承诺为送钱方谋取利益,并收受了财物,就可能构成受贿。无论这钱是在请托之前送的“感情投资”,还是在事成之后送的“感谢费”。时间点的前后,并不改变权钱交易的本质。

我接触过一些案例,当事人觉得委屈,认为“我还没找他办具体事呢”。但司法机关在调查时,会重点审查双方的关系背景、送钱时的谈话内容、以及送钱后是否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这种穿透式的审查,让那些企图以“人情往来”作掩护的行为无所遁形。说穿了,哪有平白无故送人几十万的人情?

变化三: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界限何在?

这是很多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老板最关心的问题。公司出钱,通过签订虚假的顾问合同、服务合同,将款项公对公地支付出去,再由第三方转给目标人物。老板们觉得,这是公司行为,用的是公司账户,流程“合规”,应该能隔离个人风险。

这是一种严重的误解。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关键看是否以单位名义、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如果公司的老板或高管,为了给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决定并实施行贿,即便走的是公司账,最终也可能被认定为是单位行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重点领域,比如军工、医疗、重大工程招投标等,一旦涉及贿赂,处罚会更为严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都传递出明确信号:在这些领域的腐败犯罪,因为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适用缓刑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这意味着,一旦罪名成立,面临的很可能就是实刑。

我们分析了几个案例,无论是通过供应商做“白手套”转账,还是用退休高官的“顾问费”曲线救国,其核心逻辑都是想用复杂的交易结构来掩盖简单的权钱交易。但在刑事侦查面前,这些精心设计的结构往往不堪一击。资金流、合同、通讯记录,所有的证据链最终都会指向那个最简单的本质:你给了,他收了,他(或他的影响力)为你办了事。

刑事案件最怕的,不是案情复杂,而是决策者在不了解法律红线时,做出了无法回头的选择。很多企业家把同行都这么干当成“安全依据”,却不知道司法标准早已更新。如果你也在企业经营中遇到类似模糊地带的操作,不确定是否踩线,最好的办法不是自我安慰,而是进行一次严肃的合规审视。我可以帮你看看,当前的操作到底存在哪些具体风险,以及如果风险已经发生,眼下最重要的一步是什么。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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