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很多当事人及家属交流时,我发现一个普遍的认识误区:只要卖假货,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尤其是在高仿奢侈品这类案件中,一旦被公安以诈骗立案,很多人就觉得“完了”,认为后面只能听天由命。其实,这两个罪名之间,存在一道影响深远的分界线,这道线的一侧是刑期可能十年以上的诈骗罪,另一侧则是刑期相对低得多的售假罪。
要理解这其中的区别,首先要明白两个罪名的核心评价对象不同。我们来看一个湖南曾发生的真实案例。几位年轻人销售高仿的卡地亚首饰,被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三到四年。这个数额如果诈骗罪成立,完全符合。但最终,经过充分的法庭辩论,这个案子被改变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当事人的刑期也获得了大幅降低,并且这个案例后来成为了湖南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标准。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改变?关键在于行为本质。诈骗罪,核心是“骗走你的钱”,行为人往往没有真实的交易对价,是空手套白狼。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核心是“侵犯了商标权利”,行为人确实提供了货物(尽管是假货),交易是真实发生的。后者本质上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知识产权,而非单纯的财产犯罪。用个不严谨但形象的比喻:一个是“我用纸画了个手机卖给你真金白银”(诈骗),一个是“我造了个山寨手机,贴了苹果的标卖给你”(售假)。刑法对前者的惩罚,远重于后者。
在刚才提到的案例里,辩护律师成功改变定性的核心依据,正是紧扣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法院最终采纳的观点,极具参考价值。它揭示了一个关键:并非所有“卖假货、说真话”的行为都必然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首先,看交易对象。案例中的买家是二手奢侈品回收商,本身就是行业内的经营者,甚至其中一位还是专业鉴定机构的特聘专家。他们对商品真伪的鉴别能力和行业风险认知,远高于普通消费者。其次,看交易价格。涉案手镯正品专柜价数万元,而当事人仅以一万多元出售,这个价格远低于正品在二手市场的正常流通价。对于专业买家而言,以如此悬殊的低价购入,很难说其是基于“这是正品”的错误认识而付款,更大的可能是其对于货物可能存在的问题心知肚明,是在“赌”或接受这种风险。
最后,看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当事人有真实的进货成本,商品本身也使用了真金真钻等贵金属材质,具备一定的商品价值。其目的是通过转手赚取差价,这是一种经营牟利行为,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核心主观故意存在区别。因此,将这种行为评价为侵犯商标权的售假罪,远比评价为诈骗财产罪更为精准和适当。
这个案例之所以能成为参考性案例,不仅仅在于实体上的定性之争,更在于程序上的严谨交锋。在一审、二审过程中,辩护方对控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质证,指出诸如鉴定机构资质存疑、检材同一性无法保证、扣押程序存在瑕疵等问题。这些程序性质证,动摇了指控的基础,也为实体上的定性辩护创造了空间。
更重要的是,这个案例确立了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同案同判”是维护公平的重要原则。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详尽的类案检索报告,指出全国各地包括北京、湖南本地法院对于类似销售高仿奢侈品的行为,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这有力地推动了法院统一本地区的裁判尺度。自此之后,湖南地区类似案件基本都遵循了这一标准,避免了对当事人动辄适用重罪(诈骗罪)进行打击,真正守住了“罪刑法定”、“罚当其罪”的底线。
说实话,我第一次看到这类案子的卷宗时,也会特别注意被害人身份、交易价格这些细节。因为它们往往隐藏着定性辩护的突破口。刑事辩护的对抗,常常就体现在对这些细节的挖掘和坚持上。很多当事人和家属觉得“公安抓了、检察院诉了”就大势已去,但事实上,从证据质证到法律适用,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争取的空间。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的价值,就是通过专业分析,找到那条最符合事实与法律、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路径。
如果你对家人涉及的案件定性有疑问,比如是否也存在这种被“拔高”指控的可能,不妨先把情况梳理清楚。关键的交易背景、对方身份、价格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断。刑事案件的结果,往往就藏在这些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