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法发布的一个指导案例,判决书里有句话让我沉思良久:“循环进出口行为本身需要支付额外的运输、报关、税费成本,毫无商业合理性”。这句话,点破了一类新型经济犯罪的核心。
一家公司把一批羊绒纱线从上海出口到香港,进口回来换个包装,再出口出去。同一批货物,像道具一样反复“旅行”,四年时间里,竟然以此骗取了国家数亿元的出口退税。主犯最终被判处了无期徒刑。
这个案子很典型,它清晰地界定了一种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操作——循环进出口。很多做外贸的朋友可能会疑惑:货物是真实报关出口的,进口也交了税,怎么最后就成了诈骗呢?
我们先把这种模式看清楚。它听起来复杂,其实逻辑很简单:公司A把一批货卖给境外关联公司B,完成出口,拿到报关单去申请退税。紧接着,关联公司B又把同一批货,换个名目或者简单处理一下,卖回给公司A。公司A拿到货后,再次包装,又一次上演出口的戏码。
货物流形成了一个完美的闭环,就在境内和境外关联方之间打转,从未真正进入国际市场参与流通和竞争。资金流也是设计好的,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让货款“回流”,制造虚假的付款结汇。为了匹配这庞大的虚假出口额,他们还必须虚开大量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你看,这整个流程,唯一的目的就是制造“繁荣出口”的假象。货物是真实的,但贸易是虚构的。它就像剧组里的道具,被反复搬上舞台,演给税务部门看,只为套取出口退税这场“演出费”。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当事人和家属常有的误区是:我们有真实货物出口,怎么能算骗呢?这个案子给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循环进出口,在法律上被直接定义为“假报出口”。
国家为什么给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国内产品真正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赚取外汇。而循环进出口里的货物,出去逛一圈就回来,根本没有实现这个政策目标。国家的退税支出,没有换来任何实际的出口增长和外汇收入,这钱就等于被凭空骗走了。
从诈骗罪的构成来看,整个过程严丝合缝:行为人用虚假的出口贸易单证,隐瞒了“货物只是循环、并未真实出口”的关键事实,使得税务机关产生了错误认识,并基于这个错误认识支付了退税款。这不正符合诈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陷入错误—处分财产”的链条吗?2024年最新的涉税刑事司法解释,已经白纸黑字将这种“境内循环进出口”列为了“假报出口”的行为之一。
所以,别再以为“有真货”就是护身符。在刑事审判中,法官穿透表象看本质,审查的是整个商业模式的真实目的。当一种操作唯一的盈利点就是退税,而没有任何合理的商业逻辑时,它的风险性质就彻底变了。
在这个骗局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必不可少的一环。没有进项发票,就无法抵扣和申请退税。那么,这是不是要定两个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后数罪并罚呢?
这个案例同样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不并罚,按一罪处理。因为在这里,虚开发票是手段,骗取退税是目的,两者存在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对于牵连犯,司法实践中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比较一下两罪,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骗取出口退税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虽然也是无期徒刑,但罚金刑相对较轻。所以,通常以处罚更重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来整体评价整个行为。
这意味着,一旦案发,当事人面临的指控核心将是骗税,那个数额往往是惊人的。我经手的不少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在初期只关注“发票有没有问题”,却忽略了整个行为模式已被定性为一种更严重的诈骗,这才是最致命的认知偏差。
刑事案件最怕的,就是在商业模式设计之初,就埋下了根本性的刑事风险。出口退税是政策红利,但它基于真实的贸易。任何试图通过“财务技巧”或“路径设计”来套取这份红利的操作,今天都可能面临刑事法律的严格审视。如果你对自己的某项业务安排心存疑虑,最稳妥的做法不是自我安慰,而是找专业的人,从刑事合规的角度做一次彻底的梳理。很多时候,风险就藏在你认为“大家都这么干”的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