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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告诉你:做了这件事,到底算不算职务侵占?

2026-04-22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故意和行为。”——这是一份再审无罪判决书中的核心观点。很多生意上的伙伴,或者公司里负责一块业务的朋友,都曾有过类似的担忧:自己经手的钱、赚取的差价,会不会某天突然被认定为“职务侵占”?这个案子,或许能给我们一些清晰的边界。

多年前,外省某市一家酒业公司,授权张先生作为其广东办事处的负责人。后来,这个办事处实际上由张先生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开展业务时,他从公司以较低价格进货,再以较高价格销售给客户,中间赚取了一笔可观的差价。公司方面发现后,认为这笔钱应该全部上交公司,再由公司给他发提成,于是以职务侵占罪报案。这个官司打了多年,从有罪到最终再审改判无罪。

法院为什么认定无罪?这背后有几个非常关键的判断标准,对于我们理解这类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很有帮助。

第一道门槛:主体身份,名片上的“总”不等于法律上的“员”

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听起来很简单,但在实际中却常常模糊。就像这个案子,张先生的名片印着“销售总经理”,公司董事长也说他是员工,表面上看身份很明确。

但法律看的是实质证据。法院审查发现,双方拿不出有效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提供不了持续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的记录。仅有的几张费用单据,要么时间对不上,要么款项性质说不清。我们办案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家属拿着当事人的名片,焦急地问“他是不是公司的人?”,而第一件事,往往就是去核实这些最基础的雇佣关系证据。如果连这层关系都建立在口头约定或模糊操作上,那么指控的基石就可能不牢固。身份问题,往往是这类纠纷的第一道“防火墙”。

罪与非罪的核心: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这是全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公诉方认为,赚的差价属于公司货款,不交就是侵占。但法院的审查视角更贴近商业现实。

首先,公司是否知情并默许?证据显示,公司董事长知道办事处由张先生自负盈亏,也清楚他“低价进、高价卖”的操作模式,却长期没有制止。这种默许,让他的行为在特定的合作模式下,获得了某种合理性。

其次,钱去了哪里?张先生辩称,赚取的差价主要用于支付办事处的房租、员工工资、市场推广等各项经营成本。而再审阶段,有证据证实了这些支出确实存在,且公司并未承担这些费用。这很关键。如果所谓的“侵占”款项,最终又用于开展公司授权业务、维护公司市场,那么“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就很难成立。这更像是一种在特定合作模式下,对经营利润的自主支配。

最后,是货款纠纷还是提成纠纷?张先生坚持自己付清了货款,而公司认为他应该上交全部货款再领提成。这里就出现了证据断裂:公司提不出双方明确约定的提成比例制度。在没有清晰规则的情况下,将商业合作中的利润分配争议,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显然过于草率。法院最终认为,这更符合民事纠纷的特征。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权责一致”

这个案子给我们的最大启发,是法律上的“责权利相一致”原则。既然公司默许了办事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模式,并且不承担其日常运营成本,那么要求办事处负责人将全部经营收入上缴,显然权责失衡。他支配销售溢价,用以覆盖公司本不负担的成本,并未侵害公司的既有财产权。

很多商业合作,尤其是早期的、模式灵活的合作,都存在类似的模糊地带。一旦关系破裂,经济纠纷很容易被试图包装成刑事案件。作为辩护律师,我们的工作就是穿透表象,去辨析:这到底是一场关于“怎么分钱”的民事合同纠纷,还是一个利用职务便利“掏空公司”的刑事犯罪?两者的处理路径和后果,天差地别。

刑事案件最怕的,是把复杂的商业行为简单粗暴地“入罪”。如果你或身边的人,正因类似的公司财务操作、利润分配问题感到困扰,甚至被调查,不必立刻陷入恐慌。关键是把整个合作模式、资金流向、公司知情程度这些细节理清楚。商业行为的定性,往往就藏在那些容易被忽略的日常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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