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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虚开增值税发票,到底算不算犯罪?一个被误读的常见观点

2026-04-21

最近在律师同行讨论时,看到一种观点:企业接受的虚开发票,只要税额没超过自己的应纳税额,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最多算逃税。初看很有道理,似乎给不少经营者带来了“安全错觉”。但作为一名办了十几年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我必须提醒大家,这个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逻辑上也存在硬伤,直接拿来当作行为指南,风险不小。

误区:为什么“未超应纳税额就不犯罪”站不住脚?

这种观点的核心逻辑是,国家税款没有最终损失,所以行为危害性不大。比如,你公司本期有100万的销项税,接受了50万的虚开进项票来抵扣。你的应纳税额从100万变成了50万,但国家总的税收(从你的上游到下游)似乎没变。所以有人认为,这不构成虚开罪。

问题出在对增值税本质的理解上。增值税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条,更像一场“税款接力赛”。当你作为销售方,向下游客户开出100万的发票时,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法律上就视为你已经从客户那里收到了这笔钱,并负有将其交给国家的义务。这笔钱,从始至终都不属于你公司的财产。

而你用虚开的50万进项票去抵扣,实质上是用一张虚假的凭证,去冲抵你本应无条件上交国家的这笔“代收税款”。这直接破坏了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征管制度。在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没有真实交易而虚开,用于抵扣,就已经具备了刑事违法性,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最终流失,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但未必影响定罪。

关键:判断的核心应该是“可抵扣范围”

更准确、也更符合法理与实践的判断标尺,不在于“应纳税额”,而在于“可抵扣范围”。什么是可抵扣范围?就是你公司基于真实采购业务,本来有权进行抵扣的那部分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会更好懂。假设你公司真实购买了50万元的原材料,并支付了相应的税款。但供货商没给你开发票。这时,你找了另一家完全没交易往来的公司,虚开了一张50万元的进项票。这个行为该怎么看?

首先,你的采购业务是真实的,你支付的货款里也确实包含了该交的增值税。国家在这笔真实业务上应征的税款,其实已经被你的上游供货商(如果他纳税的话)缴纳了,或者因他逃税而损失了。你找B公司虚开发票来入账抵扣,主观上是为了让公司成本在账面上变得合规,客观上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因为如果没发票,你这50万成本不能扣,就要多交税)。这种行为,更符合“逃税”的行为特征——即通过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所以,区分的关键在于:虚开的进项税额,对应的是否为真实的、可抵扣的业务。如果是“无中生有”的虚开,用以冲抵销项税,风险就指向虚开犯罪;如果是“张冠李戴”的虚开,用以掩盖真实业务中获取发票的瑕疵,风险则更可能指向逃税违法。

实践:面对调查或风险,当事人应该怎么做?

理论探讨可能复杂,但对企业和当事人来说,现实问题很直接:如果已经被税务稽查或公安经侦部门盯上,涉及接受虚开发票,该怎么办?

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就是不要简单套用某个理论观点去自行辩解。刑事案件看证据,也看具体情节。发票对应的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有证据支持?公司主观上是明知虚开而接受,还是被对方欺骗?接受虚开是出于成本压力下的偶然行为,还是有组织的长期操作?这些细节,往往比抽象的法理辩论更能决定案件的方向。

在我处理的类似案件中,辩护的空间常常就藏在细节里。比如,能否证实存在真实的货物意向或流转痕迹?支付款项的性质能否做出合理解释?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与发票金额是否匹配?把这些点梳理清楚,才能准确判断行为是更靠近“虚开”还是“逃税”,从而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

税务和刑事案件有很强专业性,且程序一旦启动,时间窗口很重要。从收到《询问通知书》到可能移送公安机关,每个环节的应对都直接影响最终结果。很多企业主因为不了解其中区别,错过了在税务稽查阶段妥善处理的最佳时机。

如果你或你的企业正面临此类问题,感到困惑又焦虑,最好的办法是让专业律师尽快介入,帮你全面梳理业务材料、资金往来和谈话笔录,对行为的法律性质做出精准预判。弄清楚当前到底处在哪个阶段,核心风险点在哪里,接下来最该做什么。这比自己在网上搜寻不确定的答案,要稳妥得多。

税收问题关系企业命脉,刑事风险更是人生大事。面对复杂专业的法律规定,谨慎从来不是坏事。先把情况理清,把风险看清,才能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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