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见到我,都会很急切地问:“叶律师,我真没想骗他钱,这怎么能是诈骗呢?”这句话,几乎成了涉诈案件咨询的开场白。
理解当事人的这种想法,是辩护工作的起点。但作为执业十八年的刑事律师,我必须坦诚地说,在法庭上,仅仅重复这句话,或者律师仅仅以“我的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核心辩点,往往是苍白无力的。这里面,存在一个普遍的认知误区。
翻开那些为数不多的诈骗罪无罪判决书,你经常会看到法官这样写道:“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故指控的诈骗罪不能成立。”
于是,很多人,甚至包括一些律师,就形成了一个简单的逻辑:想让法官判无罪,就得拼命向他证明“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听起来顺理成章,却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判决书上的这句话,是法官经过全面审查、内心确信之后得出的“结论”,而不是辩护律师可以直接使用的“武器”。
法官在撰写无罪理由时,选择“主观目的证据不足”是一种更稳妥、更不易引发争议的法律表述。但这绝不意味着,辩护律师的工作就是对着法官高喊“请相信我,他真的没想骗人”。在法官看来,这更像是一种缺乏支撑的自我声明。你的任务,不是陈述结论,而是为法官搭建一个通往这个结论的、坚固无比的逻辑阶梯。
有效的无罪辩护,从来不是情感表演,而是一场严谨的逻辑论证。它的核心是:用一连串客观、确凿的证据,将当事人事发当时的行为,锚定在“经济纠纷”或“经营失败”的范畴内,从而从根本上排除“诈骗”的可能性。
控方的逻辑往往是倒推的:钱没还上,所以你一开始就是想骗。我们的辩护,就必须把时间线拉回到事情开始时,用证据构建另一个故事。我习惯从五个关键维度来梳理和组织证据:
第一,履约能力。签约或借款时,当事人公司或个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技术团队、启动资金或明确的商业计划?相关的营业执照、专利证书、团队简历、项目计划书,都是有力的证据。
第二,履约行为。钱到手后,是否真实地投入到了约定的项目中?采购合同、付款凭证、招聘记录、生产日志,这些能证明钱确实用于经营,而非凭空消失。
第三,资金去向。这是重中之重。清晰的财务流水,证明资金流向是采购原材料、支付工资、租赁场地等生产经营活动,而不是用于个人奢侈消费、赌博或肆意挥霍。一笔清晰的公对公流水,胜过千言万语。
第四,违约原因。项目为何失败?是市场突变、政策调整、合作方出事,还是自身经营判断失误?相关的行业报告、政策文件、新闻截图、往来沟通记录,能证明失败是客观商业风险所致,而非主观上“根本不想还”的必然结果。
第五,事后态度。出问题后,是失联跑路,还是积极沟通?有没有提出切实的还款计划、提供抵押物、签署还款协议?微信聊天记录、还款承诺书、抵押合同,这些都能体现“还债意愿”而非“非法占有意图”。
当你把这五个维度的证据像拼图一样完整呈现出来,一个清晰的画像就出现了:这是一个有履约诚意、有实际投入、因客观原因失败、且仍在努力承担责任的人。这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一个由证据链条自然推导出的、令人信服的结论。
我接触过不少二审或申诉阶段的案子,当事人换律师的原因常常是:感觉之前的律师除了反复强调“我当事人主观是好的”之外,拿不出什么有力的东西,在法庭上显得很被动。
如果你也面临类似处境,感到辩护无力,或许是需要重新评估辩护策略的时候了。刑事案件,特别是诈骗这类涉经济案件,辩护犹如精密施工。高呼口号砌不起稳固的墙,专业的律师知道哪里需要打下证据的桩,如何用客观材料编织逻辑的网。
说回开头那个问题。当事人那句“我真没想骗人”,是辩护的源头活水,但它必须流经证据与逻辑的河道,才能汇入法官心证的大海。跳过这个过程,直接索要结果,无疑是困难的。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经济纠纷被卷入诈骗罪的刑事风险中,感到迷茫无助,我建议你先别慌。冷静下来,对照上面提到的五个维度,尽可能梳理手头的合同、凭证、聊天记录和文件。哪怕先不判断有用没用,整理出来。很多时候,转机就藏在这些看似普通的材料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